2024年9月2日,新田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新田县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交办函》,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核查,经初步核查内容属实。事故简况:2024年3月9日下午14时许,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原材料堆放区在工作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9月3日,县应急管理局将初步核查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汇报,并向县安委办予以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9月3日,县人民政府成立新田县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3·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唐荣立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蒋洪波,副县长谭能为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新田县中山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为事故调查组成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书证和物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漏报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情况
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是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法定代表人:周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8**********,经营范围:水泥电杆、排水管、管桩等水泥制品生产销售;检查技术服务;五金产品批发;场地租赁;输电线路铁塔部件、电力金具、电力设备、机电设备、建设材料、电线电缆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周某是事故发生时公司负责人,成某某是事故发生时死亡人。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3月9日下午14时,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成某某在未取得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违反公司规定在原材料堆放区私自借用他人叉车到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调运钢材时,使用叉车单边叉臂叉运钢材,叉车开启行走后,因钢材过重、叉车受力不平均,导致叉车侧翻,本人被叉车支架压住头部。当时在旁边作业的湘潭工人李某(2024年6月份已离职回湘潭)在看见叉车侧翻后,大声呼喊员工雷某祥、雷某林,喊到“成某某被叉车压住了”。雷某祥、雷某林及时过去现场,在现场看到叉车支架压住了成某某的脑袋,当时成某某头部出血量较大。李某、雷某祥、雷某林三人在叉车旁边呼唤成某某,成某某身体和意识已无动静,雷某祥马上打了电话给老板周某,周某让雷某祥马上拨打120。14点32分,雷某祥拨打120电话,过了二十多分钟接近半小时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120医生叫雷某祥、雷某林、李某把成某某从叉车下抬出来。雷某祥用公司铲车顶起叉车,雷某林、李某把成某某从叉车下面转移了出来,经过120医护人员当场一系列检查后,判断成某某已经无生命体征。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救护车未到达现场前,因伤者是被叉车支架压住脑袋,李某、雷某祥、雷某林三人不敢擅自乱动叉车怕造成二次伤害,只能是在等待医院120救护车赶来事故现场的时候不停的呼唤成某某,希望能叫醒他。救护车在现场抢救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周某因还在赶往公司事故现场的路上,便多次打电话给雷某祥安排医院医生要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伤者,但伤者于2024年3月9日下午15点15分因抢救无效,医院120救护车医生宣布成某某死亡。
三、事故伤亡、善后处置及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死者情况:成某某 ,男,当年53岁,家住:湖南省新田县********,身份证号:432928************。
(二)善后处置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中医院出具了死者成某某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载明了死亡地点在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场。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周某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于2024年3月9日事故发生当天晚上与死者家属陆某某(成某某妻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约定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公司先行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另加安葬费99766元,共计1399766元。截止到2024年3月12日,全部赔偿款项赔付到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99766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成某某,在没有考取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私自借用叉车并违反公司规定无证操作叉车。在原材料堆放区操作叉车调运钢材时,只使用单边叉臂叉运钢材导致叉车开启行走后钢材过重、叉车受力不平均,叉车侧翻,本人被叉车压住头部。成某某身为公司安全管理员,私自借用他人叉车并无证违规操作叉车,毫无安全意识,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不细。调查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查询到成某某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的信息。
2.新田县中山街道办事处、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田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规定不到位,属地企业、主管行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属地监管和行业主管责任未履行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田县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3.9”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给予新田县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2.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建议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向新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新田县应急管理局履行“三管三必须”规定不到位,监管行业发生事故,建议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向新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新田县中山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规定不到位,属地企业发生事故,建议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向新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周某,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落实本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特种设备管理混乱,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由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的处理建议
1、新田县中山街道办事处,履行辖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事发后不知情,建议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大主席万某某和应急办主任曾某某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
2、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特种设备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所管辖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对分管特种设备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副局长郑某某和特设股负责人欧某某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
3、新田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所管辖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对分管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唐某某和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管理股负责人杨某某给予批评教育的问责。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汲取事故教训,夯实安全生产责任。县安委办要将这起事故进行全县通报,要求各相关企业、各单位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新田县中山街道办事处、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田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规定,督促辖区、行业领域内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严防事故发生。
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开展全员安全技术和岗位技能、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督查,特别要落实风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考核,认真做好经常性技术交底培训,提高安全水平。切实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健全落实公司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强化对员工安全理念的宣传教育。新电东晖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在员工中大力宣传“安全为天”、“安全第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等安全核心理念,在员工中不断强化“自己的安全自己管,指望他人不保险”的自主保安意识。要在安全理念的宣传教育上,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更加结合企业实际,更加贴近员工,使安全理念简单易懂、耳熟能详,深入人心,筑牢每个员工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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