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3日20时30分许,在新田县邬金公路鲁丽集团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全面查找薄弱环节,继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管控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通知》,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道安办主任骆艳任组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政委郑竞成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局、县总工会、龙泉街道办为成员单位的“8.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调查组经过气象、道路、车辆有关情况的调查,根据车辆行驶轨迹资料、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8月23日20时30分许,肖某某驾驶一辆湘MD****轻便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邬金公路鲁丽集团门口路段时,与前车李某某驾驶的湘L*****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湘MD****轻便两轮摩托车:厂牌及车辆型号:九号牌/JH800DQT-2,车辆类型:轻便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TNT2DDD8********,车身颜色:白色;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肖某某,所有人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该车购买强制保险。
经查:该车2023年12月1日注册登记,无交通事故记录。
2.湘L*****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及车辆型号:乘龙牌/LZ3311H5FB;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GGX5CF**********;发动机号:LG5********;车身颜色:绿色,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李某某,所有人户籍地址:湖南省桂阳县********。该车购买强制保险。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湘MD****轻便两轮摩托车:肖某某,男,汉族,2007年1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1128************,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经查,肖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近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2.湘L*****重型自卸货车: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1021************,户籍地址:湖南省桂阳县********,李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28********,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6月26日,有效期:2028年6月26日。发证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驾驶证系统显示处于正常状态。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肖某某,男,200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31128************,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系“8.23”道路交通事故中湘MD****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在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新田县邬金公路鲁丽集团门口路段(东经:25.878307N北纬:112.199979E),县道,普通道路(下坡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新田县新屠宰场方向,北往新田县鲁丽集团大门方向,沥青路面,有标志、标线,视线一般,夜间无路灯,该路段未发现监控。
(六)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2024年8月23日20时20分许,晴天,该路段视线一般无路灯。
(七)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
事发当日,民警在医院对肖某某抽血送检,结果为:0mg/100ml。
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李某某未涉嫌酒醉驾。
(八)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1.湘MD****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由肖某某驾驶,由新田县新屠宰场方向往新田县鲁丽集团大门方向行驶,直行。
2.湘L*****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由李某某驾驶,由新田县鲁丽集团2号门方向左转弯往新田县鲁丽集团大门方向。
(九)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伤亡人员医疗费用情况,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具体以估价部门估价评定为准。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一)“8.2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新田县龙泉街道、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开展网上监测,做好舆情引导工作,防止负面炒作,目前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肖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安全警惕性不高,未注意道路上的车辆动态情况,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安全警惕性不高,靠右停放车辆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新田县“8.23”邬金公路鲁丽集团门口路段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肖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之规定:李某某对此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对李某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予行政处罚人员
肖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肖某某对此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因肖某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免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免予问责处分人员
新田县中山街道舂陵社区交通督导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人张某某履职履责到位,免予问责处分。
新田县平高实验学校交通督导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人赵某某履职履责到位,免予问责处分。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省道安委“30个一律”严管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八个一律”硬性举措,全面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行动。各乡镇街道、交通部门、交警大队要按照《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压实整治责任,注重协调配合。要扎实推进农村道路“六个严禁”、城市道路“六个严查”工作。
(三)扎实推进交通文明劝导和宣传教育工作。一要进一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等基层交警力量,落实落细包保责任,细化实化考核考评,做到每天安排有执勤人员上路,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劝导。二要借助“村村响”等载体开展多形式教育宣传,使交通安全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村民的自我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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