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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新隆镇新隆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11·27”事故调查报告
  • 2026-04-14 10:11
  • 来源: 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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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11点30分许,新田县新隆镇新隆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城塘溪水渠建设工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新隆镇新隆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11·2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唐荣立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蒋洪波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新隆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书证和物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漏报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项目及相关单位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新隆水闸位于湖南省新田县新隆镇,为中型水利工程,工程等别属Ш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除险加固前建筑物正常蓄水位 154.65m,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157.70m,相应下泄流量1140.00m3/s;校核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为 158.40m,相应下泄流量1326.00m3/s。除险加固后建筑物正常蓄水位154.65m,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156.47m,相应下泄流1228.0m3/s;校核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为157.29m,相应下泄流量1420.00m3/s。主要建设内容:

1.现状水闸拆除重建,新建交通桥,新建消力池,新建海漫;

2.更换平板闸门及启闭设备,更换电气控制设备,设置叠梁检修闸门;

3.增设观测设施及工程管理设施;

4.新建防汛道路2.7km,上游护岸0.7km;

5.新隆灌区铺设灌溉干管6683m,浇筑灌溉渠道4001m, 修建生产道路1130m;

6.原标准恢复重建电站厂房及发配变电设施。本工程项目总投资87900891.43元。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湖南青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28**********。经营范围:城市及乡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及相关产业项目投资及开发建设;城市片区、土地整理储备、房地产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土地、农业产业、旅游业、公共饮食业、物业物流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经政府授权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项目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及技术咨询服务;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广告传媒资源的开发、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及技术咨询等。

2.施工单位。浙江省水电建筑安全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经营范围:对外派遣实施境外水利水电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矿山采掘施工(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监理(范围详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承包境外水利水电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等。

事故发生时王某某为项目经理,夏某某为现场施工管理员,俞某某为安全管理员。

    3.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新田县利隆工程机械部,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8**********,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农业机械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
程用机械制造。

事故发生时谢某某为挖掘机驾驶员。

(三)相关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7月1日,浙江省水电建筑安全有限公司与新田县利隆工程机械部签订挖机租赁合同,租赁物为两台SANY液压挖掘机,租赁形式为带挖掘机操作员,租赁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工作量完成止。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1月27日上午10点许,新田县利隆工程部挖掘机操作员谢某某驾驶挖掘机在新隆镇新隆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城塘溪水渠建设工地进行作业时,发现有两名村民进入建设工地捡拾废旧钢筋,立即进行劝阻,随即两名村民离开建设工地。上午11点30许,两名村民重新进入施工现场,谢某某由于视野盲区,谢某某并未发现村民来到了挖掘机前后,在进行倒退操作时将村民刘某某双脚膝盖以下碾压在履带下,后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由于刘某某的血型是Rh阴性血型(熊猫血),无法及时得到输血,经全力抢救,因失血过多于下午3点半左右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挖掘机驾驶员谢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告知其父亲(父子同在工作)通知工地安全管理员俞某某,俞某某赶到现场进行了应急处置和保护现场,并向项目经理王某某报告相关情况。

三、事故伤亡、善后处置及经济损失、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情况:刘某某,女,71岁,身份证号码:432928************,新田县***********。

(二)善后处置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浙江省水电建筑安全有限公司新隆镇新隆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部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经商议共同签订《赔偿协议书》,由项目部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0余万元。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三)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11月27日19时9分,新田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新隆镇新隆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城塘溪水渠建设工地发生一起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的书面信息报告。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察和询问相关人员后综合分析,浙江省水电建筑安全有限公司新隆镇新隆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不细,现场管理混乱,无关人员可随意进出施工现场。新田县利隆工程机械部挖掘机驾驶员谢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已知有村民进入工地捡拾废钢筋的情况下,未进行二次劝阻,在开展挖机作业时,未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未及时探明四周情况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新隆镇新隆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11·27”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新田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给予施工单位浙江省水电建筑安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新田县水利局履行三管三必须规定不到位,监管业发生事故,建议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向新田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王某某,系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隆镇新隆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经理,认真落实本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议由新田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其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的处理建议

新田县水利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所管辖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对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事务中心负责人郑某某给予谈话提醒的问责。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县安委办要将这起事故进行全县通报,要求各相关企业、各单位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新田水利局要按照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规定,督促行业领域内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严防事故发生

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好相应防护措施,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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