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日8时许,在新田县龙泉街道“9.1”刘家桥村招呼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约4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全面查找薄弱环节,继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管控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通知》,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道安办主任骆艳任组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政委郑竞成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局、县总工会、龙泉街道为成员单位的“9.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调查组经过气象、道路、车辆有关情况的调查,根据车辆行驶轨迹资料、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9月1日8时许,余某某驾驶渝G9****(临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原渝D7****)行驶至省道229线1公里650米处新田县龙泉街道刘家桥招呼站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渝G9****(临牌)大型汽车(原渝D7****)⠼font face="仿宋_GB2312" >:厂牌及车辆型号:解放牌,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LFWSR************;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李某,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2.无牌电动二轮车:车辆所有人:刘某某,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渝G9****(临牌)大型汽车(原渝D7****)驾驶人:余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0121************,户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余某某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2******** ,初次领证日期:1994年10月17日,有效期:2081年10月17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该驾驶证系统显示状态正常。
经查,余某某近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2.无牌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刘某某,男,汉族,1953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928************,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刘某某持“C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11********,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6月10日,有效期:2028年6月10日,发证机关:永州支队车管所。该驾驶证系统显示状态注销可恢复。
经查,刘某某近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刘某某,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32928************,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系“9.1”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在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S229线1KM+650M处新田县龙泉街道刘家桥村招呼站路段,水泥路面,东西走向,东往滴水岭方向,西往关口方向,省道,路面干燥,路宽800CM,有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良好。
(六)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2024年9月1日8时00分许,晴天,视线良好。
(七)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
1.事发当日,民警对余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余某某某某未涉嫌酒醉驾。
2.事发当日,民警经对死者刘某某进行抽血送检,其检测结果为:5.27mg/100ml。
(八)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1. 渝G9****(临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由余某某驾驶,沿S229省道由西往东行驶,直行。
2.无牌电动二轮车由刘某某驾驶,沿S229省道由西往东行驶,直行。
(九)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1. 伤亡人员医疗费用情况,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具体以估价部门估价评定为准。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9.1”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龙泉街道、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妥善做好了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开展网上监测,做好舆情引导工作,防止负面炒作,确保了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余某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经过路口时,安全警惕性不高,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减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安全警惕性不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龙泉街道“9.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经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安全股事故认定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对此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余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之规定:余某某对此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对余某某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人员
刘某某,住新田县********,(不在国省道沿线/年龄85岁)不属于包保对象,龙泉街道刘家桥村“两委”按时开展“两站两员”、道路安全文明劝导宣传。事故调查组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龙泉街道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省道安委“30个一律”严管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八个一律”硬性举措,全面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行动。各乡镇街道、交通部门、交警大队要按照《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压实整治责任,注重协调配合。要扎实推进农村道路“六个严禁”、城市道路“六个严查”工作。
(三)扎实推进交通文明劝导和宣传教育工作。一要进一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等基层交警力量,落实落细包保责任,细化实化考核考评,做到每天安排有执勤人员上路,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劝导。二要借助“村村响”等载体开展多形式教育宣传,使交通安全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村民的自我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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