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80016/2018-0877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新田政府网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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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表
1 | 案件名称 | 新田县枧头镇火发快餐店无证经营卷烟案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食药工商质监行罚字〔2018〕101号 |
3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4 | 其他相关证照号 | |
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彭火发 |
6 | 处罚事由 | 2018年2月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朋友处购进“红双喜”烟四条、“一代白沙”烟二条、“二代白沙烟”二条,进价分别是110元/条、80元/条、90元/条,总货值在780元的卷烟在自己店铺中进行销售。直至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了“红双喜”烟28包、“一代白沙”烟15包、“二代白沙烟”12包,售价分别是11.5元/包、9元/包、10元/包,违法所得共计41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台账,又未能提供进货单据,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以询问笔录为据。 |
7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8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新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9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7月30日 |
10 | 处罚结果 | 一、责令停止无证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41元; 三、罚款人民币156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佰玖拾柒元整(¥197.00元)。 上述罚没款197元(壹佰玖拾柒元)上缴国库。 |
11 | 救济渠道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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