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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气象局、防雷减灾办公室:
近来有不少单位和群众反映,社会上少数单位无证或持无效(含过期或未经湖南省防雷办评审颁发等情况,以下同),伪造的资质(格)证件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设计与施工,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行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防雷减灾办公室务必高度重视,并应按照气象行政执法的规定严肃查处,为切实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设计、施工管理,确保防雷装置的技术质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省防雷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37号)第二章第二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三号令)第一章第四条以及湘编办函[1998]20号文件的规定,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能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承担,防雷装置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是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减灾办公室应当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已任,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党和政府赋予的防雷减灾管理职能,坚决杜绝无证或使用无效、伪造资质(格)证件的行为发生。
二、为加强对防雷资质(格)的归口管理,凡持有无效资质(格)证件的单位,应按照《湖南省防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资质(格)认证,并核发新的资质(格)证件,未按规定重新申报认证的,原资质(格)证件一律作废。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减灾办公室应当进一步加强防雷工作的执法力度,对无证或持无效、伪造证件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或虽已取得防雷检测、设计、施工资质,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单位,必须严肃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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