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请问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可算作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收文单位: 县政府办 来信时间: 2022-10-19
来信类型: 其他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请问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可算作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回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2-11-04
内容: 尊敬的“蒋勇国”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请问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可算作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之规定,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内部明确配备。

附上《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原文: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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