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 请问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可算作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收文单位: | 县政府办 | 来信时间: | 2022-10-19 | ||
来信类型: | 其他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请问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可算作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22-11-04 | ||
内容: | 尊敬的“蒋勇国”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请问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可算作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之规定,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内部明确配备。 附上《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原文: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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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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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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