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 请求县政府帮我解决购房补贴款 | ||||
收文单位: | 县政府办 | 来信时间: | 2023-03-21 | ||
来信类型: | 农村农业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尊敬的领导,我是新田县幸福里二期的业主,幸福里小区的购房补贴款已下发,经咨询住房保障中心,说我不符合政策,我查阅了《新田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6]11号)文件,我于2019年1月3日在幸福里二期购置商品房一套,当时签订了幸福里签约确认表并支付首付款24万3342元,以及20274元代收费包括10400元购置税,并在2019年3月19日补齐剩下的7万元首付款,按政策要求,我在期间内购房,办理了网签,也交了相关税费,请求领导给我解决购房补贴难题。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23-03-30 | ||
内容: | 谢明腾先生: 来信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通过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你提交的《购房合同》(购房补贴申请资料之一)中标注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而新田县人民政府新政发[2016]11号文件精神规定,从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农民首次进城购买商品住宅(商品住宅是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上市的商品住宅)的才符合补贴要求。我们根据文件精神进行对标对表审核后,核查到你的购房合同时间不在购房补贴政策期限内,故不能享受该购房补贴政策。 特此回复 。 新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9日 |
||||
相关附件: | 无 | ||||
注 | 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只有写信人才能对该回复质量进行评分;请填写写信时系统生成的查询码。 | ||||
来信人评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