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政回应
| 来信主题: | 关于物业阻挠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履职申请 |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25-11-09 | ||
| 来信类型: | 城乡建设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 信访内容: | 致:政府有关部门 尊敬的县领导: 您好! 本人是[和润书香园] 的业主(姓名:陈红,联系电话:18925704828)。 现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小区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本人在购买的小区地下车库安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问题,恳请有关机关依法履职,督促物业整改。 一.事实情况: 本人于[2025年11月5日]向物业公司提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申请,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以 “小区业主不同意安装”为由,明确拒绝出具《安装同意书》,且未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依据或可行性替代方案。 二.物业行为违反国家及地方政策 违反国家部委规定: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无故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安装需求。” 三、物业行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本人在长期租赁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其义务是协助实现业主的合法需求,而非设置非法规障碍。 四、诉求 恳请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物业管理监督职责: 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整改:要求物业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书面证明; 纳入物业信用监管:对拒不改正的物业企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予以通报或信用扣分; 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此问题关系绿色出行民生需求及政策落地实效,望各位领导,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履职! |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25-11-13 | ||
| 内容: |
关于反映“物业阻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问题”的情况回复 陈先生网友: 您 好! 关于你反映的小区物业拒绝安装充电桩问题的信访件已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经了解,你所在小区物业以其他业主不同意为由,拒绝你安装充电桩。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业主在自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属于合理需求,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目前,已经向该物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依法依规积极协助你完成充电桩的安装工作。我局也将持续跟进整改进展情况,督促物业严格按照整改要求,在确保安全且符合相关流程的基础上,加快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新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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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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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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