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主题: | 新田城管乱搞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18-10-11 | ||
来信类型: | 其他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新田城管乱搞,长沙城管乱停罚一百,这里罚两百,还不出示执法证,按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18-11-05 | ||
内容: | ××网友: 你的“关于新田城管乱搞”来信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现就你来信中提到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关于罚款数额的问题。首先,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7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田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3〕18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行使公安交通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2017年5月1日生效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由此可见,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停行为行使处罚权主体适格,并可以行使公安部门关于违停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对违停行为的处2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未出示执法证问题。发现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并责令其立即驶离。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按照下述规定处置: (一)现场拍照、摄相,证据固定。1.(出示执法证)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从车辆前部拍照,将违法停车告知单留置在机动车驾驶人前挡风玻璃上或者停车处。(二)拖移或者锁定车轮。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对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拖移机动车,实行拍摄视频,实施全程记录。在拖车前,执法人员应采用执法记录仪或其他摄录设备录制机动车全貌视频。锁定车轮:(1)拍摄视频,实施全程记录。在锁定机动车车轮前及锁定机动车车轮后,采用执法记录仪或其他摄录设备录制机动车全貌视频,锁左前轮。(三)处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其违法事实、相应证据照片,以及处罚依据;出具预制格式且带有编号的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完处罚后将缴款凭证存档。由此可见,我局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程序到位。 |
||||
相关附件: | 无 | ||||
注 | 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只有写信人才能对该回复质量进行评分;请填写写信时系统生成的查询码。 | ||||
来信人评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