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 关于前不久出的工作人员服务期限意见的问题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16-10-19 | ||
来信类型: | 其他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尊敬的唐书记:
你好, 一个朋友之前参加新田事业单位招聘,没有规定服务期限,可是前段时间却出了关于服务期限的规定说,没服务期限的原则上按3年执行,那原则之外是什么呢?
我想请问的是,为什么会出这个规定呢,我也知道是为了留住年轻人才,但是对于之前招考没有指明服务期限的人来说就有点过了呀,不公平了呀,而且合同上也没有写服务期限,还有,不是说出的文件或者法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吗?为什么要这样硬性规定呢?
所以,对于没有服务期限的工作人员,恳请唐书记允许他们参加其他地方的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16-11-16 | ||
内容: | 王诚同志: 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根据你提供的资料、线索和诉求,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答复如下。 按照《新田县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中的要求:“不能报名应聘的情形”包括“与现工作单位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服务期未满的事业单位人员”,根据中共新田县委组织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管理的意见》(新组发 [2016]8号)文件的规定:“没有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原则上按3年执行(含试用期)”、“对服务期未满人员,各单位不得同意参加选拔(调)考试或办理调动手续。特殊情况或急需人才,须报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呈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或参加选拔(调)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报名工作是严格按照《简章》和相关文件执行的,感谢你对人社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6日 |
||||
相关附件: | 无 | ||||
注 | 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只有写信人才能对该回复质量进行评分;请填写写信时系统生成的查询码。 | ||||
来信人评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