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新田县三位法官王彦平、刘建国、陈子君,知法犯法、与开发商同流合污,阻止省高院判决书执行。
收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来信时间: 2019-05-29
来信类型: 其他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尊敬的县长:  2012年5月份,新田县龙泉镇瑶塘窝村二组村民周德松支付16万元首付款给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2条门面,2014年华照公司内部股东龙兆生擅自涨价30%,且私自装修经营,周德松不服上诉至新田法院一审(胜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败诉),省高院终审(胜诉),至今已申请新田县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过户。   但是新田县法院三位法官王彦平、刘建国、陈子君,知法犯法,贪赃枉法,视高院判决书为废纸,视法律如儿戏,与开发商同流合污、狼犴为奸,利用手中权力,不调查案件实情,胡作为乱作为,唬弄周德松不懂法,阻止省高院判决书执行!导致周德松付完全款89万元的商铺无法过户、取回,给周德松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请县长体恤我们平民买房之不易,百忙之中高度关注此案,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周德松主持公道、公正,严查新田县人民法院三位法官:王彦平、刘建国、陈子君,以彰显法律的威严,肃清人民法院内部蛀虫,还习主席领导下的新中国一片净土,以维护唐书记和县长领导下的新田县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跪拜!!

           万分感谢!!

                              求助人:周德松

                                2019年5月23日


回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19-06-21
内容:

关于《新田县法院三位法官知法犯法,与开发商同流合污阻止省高院判决》来信的情况回复

 

周德松网友:

你好!来信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对该帖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案情

网友周德松信中所涉案件系周德松与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8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判决周德松与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限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协助周德松将华瑞苑B栋124、125号(原13、14号)门面房过户至周德松名下。

省高院再审判决后,华照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周德松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华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华照公司未履行。2019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新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新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华瑞苑B栋124、125号(原13、14号)门面房协助执行过户至周德松名下。

期间,案外人龙某、胡某于2019年5月8日对执行标的物即位于新田华瑞苑B栋124号、125号门面房的过户登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员王彦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建国和陈子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2019年5月22日,合议庭作出(2019)湘1128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

二、审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案外人龙某某、胡某某在本院执行期间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应当受理,合议庭审查评议后依法作出了(2019)湘1128执异3号裁定书,三位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均不存在网友所反映的“法官知法犯法,与开发商同流合污阻止省高院判决”的情况。2019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周德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2019)湘1128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执行生效判决。目前,本院依程序已另行组成合议庭正在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会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周德松。


新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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