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关于大湾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擅自施工破坏耕地请求给予赔偿的报告
收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来信时间: 2016-09-20
来信类型: 其他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尊敬的唐书记:

    您好!我是龙泉镇大湾村三组村民李五英,今年60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计划安排,我村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于今年6月份破土动工,这本身是村里的一件大好喜事,但是在场地平整、开挖山体改移河道施工作业时,并未与我本人沟通协商,擅自开挖破坏我家的出行通道、耕地及林木,造成了我家的出行不便和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开挖后的山体边坡又高又陡(高度约12~14m),给我家的住房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无法再在原址位置安居乐业。

    现请求对我家门口圹下的高陡边坡进行实体浆砌护坡防护,对破坏的耕地及林木给予5000元的经济赔偿,并妥善解决我家的出行通道问题。请唐书记安排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到村调查核实我家所反映的情况及诉求,并给予解决为盼!谢谢!

    特此报告。

回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16-09-28
内容:

关于龙泉镇大湾村三组村民李五英反映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擅自施工破坏耕地请求给予赔偿的回复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李五英,女,60岁,瑶族,文盲,龙泉镇大湾村三组村民,系大湾村三组易地扶贫搬迁村内集中安置点,贫困户搬迁对象户赵子友之妻。

二、信访事由及主要诉求

关于大湾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擅自施工破坏耕地请求给予赔偿。

三、调查情况

1、基本情况

大湾村是龙泉镇唯一的少数民族行政村,现有800多人口,九个村民小组,分局7个自然村。大湾村地处山区,特别是1、2、3、9的四个村民小组。因居住分散,且大部分村民居住在高寒半山腰上,无交通道路,又是地质灾害多发地带,生存环境十分恶劣。

根据中央、省、市、县为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工作要求以及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有关政策。龙泉镇大湾村党支部结合本村实际情况,于2015年12月向以工代赈办,申请列入易地扶贫搬迁村内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县委相关部门的关怀下,该村被列入了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村,现正在建设之中。

2、调查核实情况

关于我村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于今年6月份破土动工。在场地平整、开挖山体改移河道施工作业时,并未与我本人沟通协商、擅自开挖破坏我家的出行通道、耕地及林木,造成了我家的出行不便和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的情况:

该村易地搬迁村内集中安置点建设、土方工程于2016年7月10日动工。在该项目开工之前,村两委为了认真抓好此项工作落实,在2月28日组织搬迁的四个小组村民,召开了工作动员会,会上村支书作了新田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并就搬迁有关事宜同与会居民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讨论,摸清了建档立卡贫困户需要易地搬迁脱贫对象户,并对在外务工人员采取电话联系,传达有关搬迁政策。要求尽快到龙泉镇政府签订搬迁协议。

4月9日村两委以及代赈办分管领导,再次组织搬迁户就有关系列搬迁建设工作进行了研究讨论。会上代赈办领导明确了建设中属国家负担事项及建房户自负的相关事宜。

通过会议讨论,搬迁户确定了征用土地价格,对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风格、建筑方式、危旧房屋拆除、农林作物损毁等事项作出了决定。(征地以每亩4万元,危旧房拆除不予补偿,少量农林作物不作经济补偿。)

建设地点经过有关职能单位实地考察后,制定了初步总体规划设计。6月20日至24日,县国土局、征地中心、测绘队对该村易地搬迁建设用地面积和地基土方工程进行了为期五天的测量。测量期间,所有的涉地户都在场(包括李五英夫妇)。测量时工作人员说,改移河道,坡上的房屋要拆除。李五英听后当时就强烈反对,还蛮不讲理的说:“新地基她就要,旧房屋坚决不予拆除”。

7月10日土方工程开工后,其他旧房屋通过村委做工作都已拆除。为了河道改直、边坡挖二梯斜坡,避免山体滑坡阻塞河道,村委登门与李五英夫妇做思想工作,劝导要支持村组建设发展,新村建好了,将改善整个自然村的面貌,利民利己,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是她的态度非常强硬,并没有丝毫的大局意识,认为这是国家扶持建设项目,想要从房屋拆迁中大捞一把。于是,漫天要价,提出如要拆除就得约赔15万元,加上门前塘上挖掉的二十几根楠钉赔1000元,共计15.1万元,否则一切免谈,鉴于无法答复她的苛刻要求,为了便于协调工作,村委表态如果将拆除旧房屋,同意在安置点补换一宗新地基,最终协调无果。无奈,最后只有减少河道改移距离,导致现在的建设地形与原规划偏差较大,建房重新改变整体设计,从而影响了整个工程建设进度。

2、开挖后的山体边坡又高又陡,给我家的住房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无法再在原址位置安居乐业。

经调查反映的情况实为不实:一是山体边坡又高又陡,是因自己不同意拆除,不宜挖二梯斜坡所致。二是原有位置的房屋为八十年代所建的冲墙泥土房屋,已构成危房十多年未在该房屋居住过。三是安置点住房建设后,该户又属于易地搬迁脱贫户,必须搬迁新住址,更不需要也不能在原地居住,且原则上原居地归村委会基地所有,更不应该漫天要价索赔和谩骂村委干部及其他搬迁户。

3、关于请求对我家门口塘下的高陡边坡进行实体浆砌护坡,对破坏的耕地及林木给予五千元的经济赔偿并妥善解决我家的出行道路问题。

经调查所有诉求既不于情又不于理。一是家门口塘下的高陡边坡如不慎将其房屋拆除,开挖二梯斜坡,无法进行实体浆护砌施工,一旦发生春雨,山体滑坡还会阻塞河道,影响河流,对安置点居住地造成安全隐患。二是该户在安置点建设用地上征地6处,经国土测绘队测量共计面积0.86亩,因国家对村级安置建设用地不给予经济补偿,依照村会议决定整个征地补偿费用按建房数扣计。由建房户筹资补偿,有征地的建房户除减去住房占地份额外,其它多退少补。只因建房户集资特困,征地补偿款和建房集资款至今无法到位,更何况该户的户主赵子友还是建房筹资管理小组成员对建设中的一切情况和困难心知肚明,并没有任何破坏耕地现象。

三是在开控改移河道时,除挖掉门前塘下的二十多根楠钉外,并没有损坏该户任何林木,事实并不存在。

 

                                 龙泉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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