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主题: | 新教师工资半年未发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16-01-14 | ||
来信类型: | 其他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1 新田人社局收取我们新老师600元的人事代理费,强制按年收取。一收就是5年。而且有些老师收,有些老师不收。莫名其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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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16-01-20 | ||
内容: |
刘爱民网友: 你好!来信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收费问题 我局收取人事代理综合服务费的政策解释如下: (一)2011年5月9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86号)明确规定:“从事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并规定了人力资源事务代理综合服务费为每人每月20元,其中包含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费每人每月10元。 (二)2014年12月10日,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档案局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我省对应五部门于2015年5月19日进行了转发,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保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运行经费。”此文件只对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行免费,而其他人事代理的综合服务内容为有偿服务,可按规定继续收取每人每月10元的人事代理综合服务费,并且我们从2015年起,已停止了对所有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的收取,只收取流动人员的每月10元的人事代理费(即每人每年120元,五年为600元)。 (三)人事代理费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或者社会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支出的费用。 综上所述,我们对新教师收取的每人每年120元(五年合计600元)的人事代理综合服务费完全符合政策规定。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相关合同要求部门核实事宜 (一)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我县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报到、发放工资的程序为:(1)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进行公开招聘;(2)招聘程序到位后,拟聘人员进行公示七个工作日;(3)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招聘部门向大编委呈报拟聘人员的入编请示;(4)经大编委研究同意后,办理入编手续;(5)人社部门在接到编办的入编通知单后,办理聘用合同、工资核定、岗位设置事宜,并开具到工作单位的报到介绍信等有关人事手续;(6)用人单位接纳新聘人员后进行工作安排,由分管政工人事的工作人员统一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批手续。 经核实,2015年教育局招聘的你们这批89名教师于2015年12月17日办理的入编手续,18日人社部门为你们办理了工资核定、合同签定等相关人事手续。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式入编后的工资也于2015年12月份开始由财政核拨,而你们这批由教育局招聘的89名教师所持有的教师报到证(教育局2015年8月28日开具)是在你们没有办理正式入编手续的情况下,教育部门自行通知你们到岗上班的。 考虑到你们这批教师确已在8月28日分配到各学校上班的事实,为解决8月28日后至12月这段时间的工资空档,县教育局、人社局已经向县政府相关领导作了专题汇报,相关工资待遇、合同、编制手续等问题已全面落实。
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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