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 准生证要提供女方初生证明吗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15-07-29 | ||
来信类型: | 其他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你好: 我已办理结婚证,现在是第一胎还没办理准生证,让家里老人回去办理,男方是金盆圩 ,女方是冀村的,金盆圩计生办说要提供女方的初生证明。证明是第一胎。 我女方快到预产期不方便回去。而且问过其他办理准生证的人都不需要办理初生证明,上网也查过没这么一说。请问现在必须要提供初生证明吗?如果要办理要本人回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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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15-07-31 | ||
内容: | 你好!根据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第四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 (一)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提交下列材料: 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4.子女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 (三)村级专干或本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生育证。 (四)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村级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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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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