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主题: | 为何公积金贷款要缴纳1000元担保费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15-04-10 | ||
来信类型: | 其他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我去年在新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照公积金申请条件:提供了银行卡工资流水账单,提供了单位收入证明,还把房产证做了抵押给工行,但为何还需要一个不知道哪里出来的担保公司帮我们做担保,缴纳1000元担保费。办公室就设立在工行3楼,(经办员态度极其的差),我单位的公章不算为我做担保吗?我自己的房产证抵押不算做担保吗?我哪天如果真的还不起贷款了还需要担保公司为我出面吗?我当时心存怀疑,但为了贷款还是把1000担保费缴纳了,后来我问公积金的工作人员,她说是市公积金统一指定的担保公司,让我打电话问。我打了墙壁上的市公积金电话。电话里的人也是像打排球一样不给正面回复。我现在就是想问两点: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文件规定贷款的需缴纳1000元担保费么?2、担保公司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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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15-04-21 | ||
内容: | “外地人在新田”网友: 您好! 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定》及《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所制定。《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章第25条明确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湘建房改[2009]144号)文件中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规定第七条第5点明确,抵押的房产存在灭失和损毁的可能性较大时,管理中心可要求借款人办理财产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三、实行贷款保险,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我市办理的财产综合抵押保险,一是保障借款人的人生意外险。二是保障抵押房产的损失险。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期间潜伏着较大的风险,如借款人意外伤亡、致残以及抵押物遭到毁损及火灾等,有可能导致不能正常偿还贷款,从而给资金的回收带来极大的风险。其它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引进了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交纳担保费和将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来承担全部贷款风险。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今年3月份以前没有实行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但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中心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如果所发放的贷款不能全部回收,受损失的不仅仅是贷款人,最终是损害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利益。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通过保险可以转移风险,及时收回贷款。我中心借鉴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验,今年3月引进担保机制,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实行全程担保。根据您所述情况具体要看您的放贷日期,如果是2014年3月1日之前就交缴保险费用,之后则交缴担保费用。 四、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我中心从2014年11月1日起已经取消担保收费项目。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田县管理部 2015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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