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关于解决宅基地办证事宜的请求
收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来信时间: 2014-09-10
来信类型: 其他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尊敬的唐书记:

      您好!我系龙泉镇五乡圩村村民刘翠云,现有公园西路旁五乡圩小区宅基地计136.44平方米,2011年11月7日经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决给我,判决书是《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新行初字第13号;2007年11月22日新田县规划建设局给我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差国土使用证和基地准建证两个证件未办理。2003年已由村委集体统一向新田县国有土地资源局缴纳工本费,按正常工作日计算,应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局内办理运行,但至今未予以办理。多年以来,我多次前去国有土地资源局询问办证事宜,但工作人员每次都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来搪塞我,从而阻挠我办理国土使用证和基地准建证。我家三代居住在红线之内的危房,房屋存在墙体开裂、天花板漏雨等情况,现我家急需取得国土使用证和基地准建证,三证齐全后方便开工建房,搬离危房,确保我家大小的安全。

      请尊敬的唐书记切实为民着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精神。以给予关注,核实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早日解决我家宅基地办理国土使用证和基地准建证事宜为盼。恳请您帮帮我这个可怜的三代失地农民! 求求您!不胜感激!

 

报告人:刘翠云

2014年8月31日

回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14-10-24
内容:

刘翠云:

  您好!

  来信收悉。我局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新行初字第13号)县人民法院以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执字【2010】第10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为:撤销新田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新国土资执字【2010】第10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非刘翠云所说的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决给了她。刘翠云所述的136.44平方米土地,因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来源资料,我局已多次书面告知她不予受理该宗土地的土地登记。

  2003年县政府征用五乡圩村土地时,该村村委会在征地留用宅地基范围内分配给刘翠云一家一宗153.5平方米的宅基地,并由村委集体统一缴纳了工本费。我局于2005年已为其办理了村民用地审批手续、2007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新集用【2007】字第01507号)。不存在至今仍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特此回复!

 

新田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24日

相关附件:
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只有写信人才能对该回复质量进行评分;请填写写信时系统生成的查询码。
来信人评价:
    查询码:
(注:所有提交的查询码将不在前台页面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