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三、七、九、十一条 |
2 | 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
3 |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4 | 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理维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0条第1款“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5 | 在有关管道附属设施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或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2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3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
6 |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7 |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8 |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范围或期限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199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 第585号(2010年12月4日)(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2013年7月1日)(201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2000年10月31日)(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 5.《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8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
10 |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11 | 节能监管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12 | 涉案物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收费 | 行政征收 | 1.《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6日)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承担刑事案件涉案物价格鉴证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列入预算;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人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收取鉴证费。其他案件涉案物价格鉴证,由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鉴证费;价格鉴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委托人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收取鉴证费。 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05〕62号(湘财综〔2005〕62号)一、涉案物价格鉴证费的收费标准。 3.《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价格认证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收费标准执行。 |
13 | 涉案物价格鉴证、价格认证 | 行政确认 | 1.《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6日)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下列涉案物,委托人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 2.《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价格认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价格认证书》。 |
14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199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8日)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人,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15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
16 |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17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
18 | 非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
19 | 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8号):“第五条 第四条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不含)项目由市州发改委或县市发改局备案” |
2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
21 | 价格成本调查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199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格、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须的帐薄、文件及其它资料。 2.《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掌握和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行业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并广泛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8日)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与接受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经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
22 | 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1998年5月1日)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 下列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服务价格项目,以中央和省规定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6〕47号核定短期培训班收费。单位特指明垃圾费等。 |
23 | 价格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199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第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8日)第十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配合,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完善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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