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1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2 |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报废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 |
3 | 对违反规定侵占人防工程,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4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5 | 对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阻扰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
6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或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54号公告)第三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
7 | 对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 |
8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54号公告)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9 | 加收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54号公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四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金。 |
1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54号公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六条: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1 | 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认可 | 行政确认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
12 | 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54号公告)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
13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14 |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和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54号公告)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时,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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