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 2018-10-2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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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
1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指导和管理监督行政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12月13日财政部财会[2004]21号发布)第一条第八项第二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纠纷裁决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3指导和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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