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消防大队
  • 2018-10-29 14:40
  • 来源: 新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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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对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含备案),营业前安全检查,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5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5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2年8月13日)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五十九条处罚:(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4 对影响、妨碍、阻碍等建筑物防火、灭火和影响人员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60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61条第1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61条第2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 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妨碍、阻碍消防机构执行公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8号)(2005年8月28日)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7 对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危险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6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8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阻碍和影响消防机构灭火救援、破坏火灾现场及擅自拆封被查`封场、部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6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9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65条第2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0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66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67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68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条 ……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2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69条第1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69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5月1日)第49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13 对违法使用、选用、施工安装和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及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2号)第36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2年8月13日)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五十九条处罚:(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4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5月1日)公安部129号令 第46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5月1日)公安部129号令 第47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5月1日)公安部129号令 第48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15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5月1日)公安部129号令 第50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6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2011年5月27日)第65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公共交通工具、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2011年5月27日)第66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 对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劝阻、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2011年5月27日)第67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 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2009年5月1日)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20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临时查封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1 责令改正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2 权限内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70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8号)(2005年8月28日)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23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51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24 消防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5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20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6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15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第10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8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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