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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1-19145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2-26
名称: 新田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 :    
新田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 2021-02-26 10:28
  • 来源: 新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 【字体:   


新田县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新残字[2021]4


新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开展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新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2131日—2021430日。

二、审核对象

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新单位,属县税务局征税对象的各类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受理单位

新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四、受理地址及电话

新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窗口

新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0746-4767812

五、审核资料

1.《新田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批表》(附件1)、《新田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审报表》(附件2)

2.本单位2020年度职工名册;

3.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从业人员2020年度14712月份工资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失业、工伤、养老、医保)等资料;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派遣用工总人数(含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需提供签订的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新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窗口办理申报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各用人单位要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填报,并由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附件2一式两份;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新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5.在审核时对资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虚报残疾人用工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不予认可;

6.《新田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批表》、《新田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可登录新田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xt.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1.新田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批表

2.新田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新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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