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县已经进入森林防火防护期,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切实加大对火源的管控力度,严防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特起草《新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及《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主要内容
(1)禁火时间: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规定禁火时间为每年8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
(2)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区域。
(3)具体禁火行为: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
2、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3、烧蜂窝、熏蛇鼠、烧山狩猎;
4、未经批准,进行炼山、烧荒、烧田埂草、烧稻草、烧果园草、烧农作物废弃料等生产性用火。
5、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4)主体责任: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管护)单位或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5)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
(6)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