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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19-16105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7-01
名称: 政府公报2019年第1期
文号 :    
政府公报2019年第1期
  • 2019-07-01 10:53
  • 来源: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 【字体: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期间“十不准”的通告

XTDR-2019-00001

新政函〔2019〕8号



为维护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确保清明期间的社会安宁,防止引发民间纠纷、群体性冲突事件和山林火灾事故,现将清明期间“十不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准联姓、联族、联村敲锣打鼓进行祭扫活动。

二、不准摊钱、摊粮、摊物聚众吃清明酒和酗酒闹事。

三、不准挖坟抛棺、以坟占山争地或在已平毁的墓地上重新垒坟、竖碑。

四、不准乘扫墓之机毁坏农作物和乱砍滥伐林木。

五、不准因祭扫活动引发山林火灾和民间纠纷。

六、不准以任何借口改变有争议的山、林、田、土、水、路等现状,挑起事端,引发纠纷。

七、不准以任何形式妨碍、堵塞道路交通,破坏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农业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严格控制祭扫人员、车辆出入养殖场所,加强消毒处理,防止人为传播非洲猪瘟疫情。

八、不准借清明祭扫进行封建迷信、邪教传播等活动。

九、不准以扫墓为名寻衅滋事,进行敲诈勒索和打、砸、抢、抄等违法活动。

十、不准非法制造、购置、租借、运输和使用枪炮、火药等危爆物品和管制刀具,危害人身安全。

以上规定,望全县公民认真遵照执行。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1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XTDR-2019-01001

新政办发〔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田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

新田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永州市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7〕7号)、《关于调整永州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永发改2018〕15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新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属于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400万元);

(二)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20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100万元)。

第三章交易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交易,缩短交易时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下的和第(二)款(走采购程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款规定情形,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发改部门履行项目核准后,择优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人民币(含4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一)项目核准

项目建设单位(下称业主)到县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到县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

(二)备案。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1.项目的审批、招投标核准资料;

2.交易公告;

3.工程发包文件(内容包括:发包人名称和住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资金来源和发包价格;必要的图纸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成期限;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对承包人的资格要求;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承包报价和承诺书格式要求;承包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三)发布交易公告。业主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新田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交易公告和工程发包文件,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潜在承包人通过以上网站自行下载或去业主处领取工程发包文件。

(四)提交承包文件。潜在承包人按交易公告和发包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承包报价和承诺书,并密封装订,在接收承包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到项目交易地点,自发包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交承包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日。

(五)组织评审。由业主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承包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承包人名单。若报名承包人过多,达到20家(含20家)以上时,可先从所有报名承包人中随机抽取9家入围,再对入围承包人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承包人名单。

(六)抽取承包候选人。由业主组织现场抽取,发改、财政、审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从合格承包人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依先后顺序确定3家承包候选人并排序,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新田县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日。

(七)确定承包人。发包人在公示结束后应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发出《工程承包通知书》,并在10日内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排序确定第二候选人为承包人,依此类推。

(八)档案归集。由业主将交易程序中的所有档案归集并保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进行监管;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项目由县住建局监管;工业项目、室内装修装饰项目由县商粮科经委进行监管;农业项目由县农业委监管;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管;其他行业项目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县发改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程序的监督。

第七条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按交易公告或交易结果来签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和工期的调整等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先评审后变更的原则,办理签证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的通知

XTDR-2019-01002

新政办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健康有序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1.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负责公告全县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记录,牵头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

2.住建、经信、交通、水利、国土、卫计、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招标投标纠纷,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5.纪委监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受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6.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县发改委,下称县公管办),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进场组织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进场组织安排、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招投标前期工作环节监管

7.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职能;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投资概算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业主单位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8.严格落实勘察、设计程序。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先概算后预算再决算”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管理。凡无地质勘察资料的项目,预算不予审查,不准开工建设;施工图审批后,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变更,一律不予审批。

9.严格落实“场外无交易”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新田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号)和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各乡镇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格落实项目进场交易的相关规定,严令禁止“应进场项目不进场”的行为。       

10.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管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编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不得为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范本规定的条款,不得随意增加加分项。规范标书购买环节,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假借售卖标书的名义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进行私自接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将招标文件作为附件公开挂网,并允许所有投标人自行下载,不得采取设置文件密钥等方式阻碍投标人查看和使用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制作费用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向投标人收取。      

11.严格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项目,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对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开标前禁止任何人查询投标保证金,开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缴纳记录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送达开标现场,由招标人宣布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保证金应该以银行保函或虚拟账户的方式缴纳,以防泄漏。       

12.严禁各种规避招投标行为。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       

13.严禁市场准入限制。禁止设置区域性的资格限制条件或区域性的加分歧视条件;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置“响应金”门槛;禁止通过对投标企业和代理机构进行认证、备案、推荐、入库等各种形式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市场。

三、加强招投标评标环节监管

14.加强对开评标现场管理。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开评标现场管理细则,严格对开评标阶段各类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交易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现场人员的行为督促和管理,评标专家进场必须查验“专家抽取系统短信”和身份证,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区。       

 15.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要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严格落实对评标专家“一项目一考评”制度。加强对评标过程中的专家评标的能力、水平、考勤、纪律等情况的考评。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专家清退或纳入黑名单。在评委专家抽取和身份核验环节严格把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取消业主评委,招标人在申请抽取评委专家时,应主动列出应回避单位名称,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抽取评委时必须进行现场监督,并在评标前仔细核验评标专家身份信息,一旦发现专家需要回避的,严格执行回避机制。   

四、加强招投标履约环节监管

16.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变更监管。中标后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中标后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未进行报批的工程变更,工程竣工决算不予计量,财政不予拨款。

17.严查违法挂靠、分包、转包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行业建设工程,要定期进行抽查,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分包情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查处违法转包行为。     

18.严查合同履行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严查中标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情况等。 

19.严查关键岗位履职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对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总监、专监、监理员)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的到岗履职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存在违规变更、是否长期脱岗等行为进行核查。发包方严格审核关键岗位负责人更换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五、加强项目工程结算环节监管

20.前移财政评审关口。财政评审积极参与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勘探等前期工作,严格防止工程项目边设计、边勘探、边预算、边施工的现象出现,从项目建设前期解决好预算超预算问题。对设计或勘探等前期工作深度不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完善设计、勘探等工作后,财政方可予以评审。       

21.加强对PPP、EPC等项目的管理。对我县PPP、EPC等项目严格按照先概算招标,再报预算审批后才能开工的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对未按程序建设的项目,财政不予评审。      

22.加强对工程项目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管理。对工程项目预算超概算的,严格按照《新田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发〔2018〕4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调整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调整概算后财政才进行预算评审;对工程项目结算金额超预算10%及以上的,且未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后,财政方可进行评审。       

六、建立招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23.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和惩戒,生效的认定结果和惩戒决定及时抄送县公管办,由县公管办汇总后,在新田县政府网上公布,同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投标失信行为和惩戒措施进行公布。       

24.对失信行为采取穿透式惩戒。      

(1)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的投标活动。项目发起方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行为当事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3)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的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代理活动。项目发起方委托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4)限制失信当事人的评标活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其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行为当事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当事人的,应及时清退。      

(5)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招标从业活动。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行为当事人的处理方法,查询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对属于失信行为当事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取消失信行为当事人在财政部门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7)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等服务。      

(8)将失信行为当事人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XTDR-2019-01003

新政办发〔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农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加强农村居民建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县农村居民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行为,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节约集约、彰显特色、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和部门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主体,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四条【规划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和完善乡村规划,规划应符合乡村实际,体现地方特色。规划编制经费按相关要求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规划选址】乡村规划应当明确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选址区域。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公益林,避免占用耕地、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位于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

第六条【与公路等建设协调】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应当与村道、公路、铁路、水库、消防、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满足退让距离。在退让距离控制区划定前,已在控制区内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扩建和进行危害基础设施安全的改建。

第七条【规划许可】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第八条【用地计划】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土地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优先安排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

第九条【宅基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领导村级组织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土地增减挂钩,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三、优化审批流程

第十条【建房申请条件】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一)因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

(二)实施城乡规划,原住宅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以及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安置的;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村民集中安置点集聚的;

(三)原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不予批准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审批:

(一)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采取分户又申请建房的;

(三)一户只有一子(女),已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四)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五)不符合相关规划的;

(六)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七)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二条【审批管理原则】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坚持便民、公开、全过程管理原则。即必须在村级服务平台公布乡村规划、农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开申请条件、办事流程、审批标准、设计图集;公示审批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在受理村民建房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建房审批及管理流程。批后要在施工现场设立《村民建房监督牌》,将土地审批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高度、朝向、外观等进行公示。管理人员要选址到场、放线到场、下地基到场、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包含申请表、户籍复印件和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建房意见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建房规模】严格控制农村建房用地及建设标准。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符合相关要求,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严格限定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规模。建房户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第十五条【审批建筑风格】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新田县乡村建筑风貌规划及设计图集》审批住房建筑风格,分区域形成统一的建筑风貌。

四、规范建房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定位放线】农村建房居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动工前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定位放线,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

第十七条【建筑工匠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建筑工匠队伍的管理。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并获得上岗证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队伍的技术培训、发证。

第十八条【施工合同签订】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户与住房承建方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竣工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竣工验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监督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二十条【旧宅基地处置制度】坚持一户一宅,异地建房户在新房报建时,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旧房处置协议书,可以通过无偿收回宅基地、奖补拆除、有偿流转、土地增减挂钩等方式处置,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处置办法。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

五、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目标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要将农村建房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并制定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巡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要实行日常巡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违法建设的查处】对农村居民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执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村民建房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从法条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制度。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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