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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0-18973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2-23
名称: 政府公报2020年第2期
文号 :    
政府公报2020年第2期
  • 2020-12-23 11:37
  • 来源: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 【字体: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柴油货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XTDR-2020-00005

新政函〔202022


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柴油货车污染排放,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新田县划定柴油货车限行管控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管控车辆类型

本通告所指的柴油货车为: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三轮汽车。

二、限行管控区域

1.云鹤路(云鹤路与双碧街交叉口至云鹤路与秀峰街交叉口)路段;

    2.龙泉路、迎宾路、新华西路(龙泉路与双碧街交叉口至新华西路与新华南路交叉口)等路段;

3.府前路(府前路与东溪街交叉口至府前路与秀峰街交叉口)路段;

4.前进路(前进路与公园西路交叉口至前进路与新嘉公路交叉口)路段。

三、限行管控时间

每日7:00时至22:00

四、绕行路线

根据新田县周边路网情况,限行车辆可通过以下路线绕行过境:

(一)东来车辆(桂阳、金陵镇方向)可在新华东路与新田大道交叉口分流,选择新田大道或新华东路、新华南路往先云路、公园西路进入新嘉大道过境;

(二)南来车辆(嘉禾、新圩镇方向)可在公园西路与新嘉公路交叉口分流,选择新嘉公路或公园西路、新华南路、新华东路过境;

(三)西来车辆(滴水岭方向)可在滴水岭红绿灯十字路口往新嘉公路或到新田大道与双碧街交叉口分流,选择新田大道或选择双碧街进入新嘉公路过境;

(三)北来车辆(骥村方向)可在邬金公路与新田大道交叉口分流,选择新田大道或双碧街过境。

五、法律责任

柴油货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0426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XTDR-2020-00006

新政函〔202055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永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永环委发〔20182号)《永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划定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县城建成区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为:东以环城东路以内,南以环城南路、陶然街、秀峰街以内,西以田家路以内,北以扒田丘路、新田大道以内。

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范围限制。

三、不符合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满足低排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禁用区内使用。

四、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实施编码登记管理,并对社会公布。

六、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商务、科工、水利、市场监督、自然资源局(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0616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通告

XTDR-2020-00007

新政函〔2020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湖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施行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升信息化治超水平,我县决定正式启用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全面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非现场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设置路段为:G234K线2573+300M(新田县龙泉镇谭田村路段),主要抓拍内容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二、经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和电子抓拍系统记录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由新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路段标志标牌提示,主动到就近的公路检测站卸载场所消除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

三、货运机动车辆经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及监控区域时,应当按规定正常行驶。对采取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车辆号牌、违反禁止线行驶、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或者偏离称重装置等逃避不停车检测行为的,由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记分。

四、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收到非现场执法系统信息提示后,应及时依法按提示要求到指定地接受处理,对拒不履行或逾期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由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受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或者安全技术检验申请时,发现货运车辆存在超限超载信息且未接受处理的,应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及时接受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扰乱治超执法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处理机关及地址、联系电话:

1.新田县交通运输局(新田县人民政府超限超载办公室)

    址: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126号  

联系电话:07464712876

2.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址: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龙泉路80

联系电话:07464782408

八、本通告自202082日起施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072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XTDR-2020-01005

新政办发〔202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3

新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切实堵住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政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6号)以及《新田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深化前期,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

(一)加强立项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科学论证投资估算。

凡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除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明确或县级年度项目计划明确实施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外,投资估算10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须先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客观、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及绩效评价。财政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后,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组织评估或评审,并报县政府审议决策,未经评估或评审的项目,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决策。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审议决策意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县政府审定的投资额度,并以此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积极推行限额设计。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立项批复、投资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复。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达到200万元的应当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文本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投资估算的10%,超概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县发改局审核或审批投资概算时,如发现突破批复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县发改局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突破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等工作。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相应工程费用概算之内;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等应在概算核定范围内按规定列支。施工图预算超过相应工程费用概算的不予进行预算评审,退回项目单位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超概算的施工图设计部分不予计算设计费。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总投资估算200万元及以下的可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立项批复、投资计划)的估算投资额控制,并按照本文概算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交通建设项目概算审批遵照《湖南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5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强化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严格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一是抓好工程施工的招标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价必须控制在批复的预算(招标控制价)之内。二是强化招投标的合同管理,充分发挥中标价对结算价的约束作用。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中标价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承包合同价及合同价的调整必须控制在概(预)算内。三是建立严格的设计变更、签证审批制度。杜绝不负责任的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边干边变、先干后算、先干后批”的现象。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对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建立分级审批和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四是加强建设工期管理。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投资计划)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结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政府投资增加依法有序进行

(一)完善概算管理机制。建立概算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项目主管单位的副县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专人,组成“3+X”概算管理议事小组,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和商请县审计局参加,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变更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超概算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支出超出合同总金额10%的重大设计变更,由议事小组组织第三方设计单位或专家进行评审。设计变更后投资超概算的,须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二)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告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并牵头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县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

(三)明确增加投资概算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因国家和省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变化对概算影响较大的;因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需要调整的或因县政府职能部门报县政府批准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调整的。除此之外,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投资。以上调概情况应在实施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情况紧急特殊的,经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可先实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因前述原因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由原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县主管部门核实、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后方可实施:超概算额度≤200万元的,报主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调增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且超概算额度2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本办法实施后,不属于可申请增加政府投资的情形而增加投资的,或者不履行增加投资报批程序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概算调整申请;财政部门一律不受理投资评审和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申请,对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不予安排,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四)加强信息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管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县发改局及负责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和监管的相关部门,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关于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在线监管。项目实施机构或代建单位须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开工前按季报送、开工后至项目全部竣工投运止每月报送),并于每年1231日前报送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

三、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对超概行为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对超概项目进行分类处置。20187月以前审批立项的项目,以批复的投资估算金额替代投资概算金额,概算超原批复10%及以上且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按要求编制概算调整书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在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县发改局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县发改局组织评审核定后提请县政府审议决策,其中:超概算20%以上或超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落实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后(有关文件抄报县政府),县发改局方可受理调概申请。必要时,由县发改局商请县审计局,报县政府和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完成此类项目概算调整;对20187月以后审批立项的超概10%及以上或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超概,须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后(有关文件报送县政府),县发改局方可受理调概申请。

(二)对引起超概问题的建设单位予以惩戒。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并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对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现象,导致项目实际投资超概10%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纳入信用永州失信“黑名单”,一年内不得承担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导致项目出现实际投资超概20%以上的,全县范围内通报,三年内不得承担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对政府投资项目出现三次及以上超概算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单位,今后不得参与新田境内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不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取消该单位3年代建资格,并纳入信用永州失信“黑名单”,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五)对概算控制不力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对超概算问题审查不严、监管不力、控制不当等失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国家规模标准限额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XTDR-2020-01006

新政办发〔202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田县国家规模标准限额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3

新田县国家规模标准限额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规模标准限额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发包管理,简化发包程序,规范发包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永政办发〔201917号)、《永州市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77)、《关于调整永州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永发改〔2018152号)等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包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发包,缩短发包时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发包成本。

第三条国家规模标准限额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发包方式分为公开发包、邀请发包和直接发包。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含400万元),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发包。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邀请发包或直接发包: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

()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

()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

第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含400万元),可按照直接发包或邀请发包程序,确定承包人。

第四章 公开发包程序

第七条公开发包原则上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立项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下称业主)到县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审批。

()概、预算评审。业主到县发改局办理工程概算评审,财政局办理工程预算评审。

()招标核准。业主到县发改局办理招标事项核准。

()发包文件备案。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1.项目的审批、招投标核准资料;

2.交易公告;

3.工程发包文件(内容包括:发包人名称和住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资金来源和发包价格;必要的图纸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成期限;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对承包人的资格要求;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承包报价和承诺书格式要求;承包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发布交易公告。业主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发改局)进行进场交易登记,确定交易时间后,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新田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交易公告和工程发包文件,公告时间不少于3,潜在承包人通过以上网站自行下载或到业主处领取工程发包文件。

()提交承包文件。潜在承包人按交易公告和发包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承包报价和承诺书,并密封装订,在接收承包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到项目交易地点,自发包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交承包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日。

()组织评审。由业主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承包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承包人名单。若报名承包人过多,达到20(20)以上时,可先从所有报名承包人中随机抽取9家入围,再对入围承包人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承包人名单。

()抽取承包候选人。由业主组织现场抽取,发改、财政、审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从合格承包人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依先后顺序确定3家承包候选人并排序,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新田县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日。

    ()确定承包人。发包人在公示结束后应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发出《工程承包通知书》,并在10日内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排序确定第二候选人为承包人,依此类推。

()档案归集。由业主将交易程序中的所有档案归集并保管。

第五章 邀请发包、直接发包程序

第八条邀请发包、直接发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立项审批。

()预算评审。

()招标核准。

()业主通过集体研究确定发包办法、邀请对象、最终承包人。邀请发包、直接发包要召开班子成员会,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原则上确定3家以上(含3家)邀请对象作为拟承包人,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最终承包人。集体研究要形成会议纪要,并随工程建设资料一并存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派驻业主单位纪检监察组依法对限额以下工程发包进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管,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进行监管;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项目由县住建局监管;工业项目、室内装修装饰项目由县科工局进行监管;农业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监管;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管;其他行业项目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县发改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程序的监督。

第十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按交易公告或交易结果来签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和工期的调整等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先评审后变更的原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123日印发的《新田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废止。原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新田县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资金

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定>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XTDR-2020-01007

新政办发〔202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田县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3

新田县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廉洁、高效,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永政办发〔2019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公管委)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领导决策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施审计监督;纪委监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受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2.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发改局,以下简称县公管办)、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招标项目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网上投标,依托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发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全面推行网上服务、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留痕追溯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将格式统一的招投标相关资料上传于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供所有潜在投标人下载,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潜在投标人接触。 

3.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发布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严禁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承包合同,均须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4.实行招标方案报告制。经政府批准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含项目投资概算及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质条件等)。如政府投资工程采取PPP模式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应先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再报项目招标方案。

5.规范概算预算管理。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实施。除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同意的项目外,凡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或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超出概算招标的,必须依法履行概算、预算调整手续,才能实施招标。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项目概算委托评审后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出具预算批复文件。

项目招标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概算、预算进行建设,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规范招标代理和专家评委行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招标人应先集体研究比选方案,在规则范围内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对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现场抽查招标代理机构,对未依法代理或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的,纳入其不良信用记录。

7.规范限额以下工程的发包行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施单位可选择公开发包、邀请发包和直接发包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实施单位纪检监察组依法对限额以下工程发包进行监督。公开发包的公告信息统一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8.鼓励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把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业务采用全部或2项(含2项)以上组合成一个服务包,将服务包委托一个单位或联合体,由其负责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9.实行进场交易报批制。招标人(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对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开展招标活动。对必须进场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报批制度。

10.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制。政府投资工程一般不实行资格预审,应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式,但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可以实行资格预审。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人进行严格资格审查。

11.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中明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5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40个具体公开事项,着力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公开透明。

12.加强行业信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全县建设市场主体诚信记录公告制度、诚信承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依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招标投标、交易代理等活动,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评标专家或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对投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提篮子”“打牌子”和信用记录的查询,并作为中标人和代理机构确定的重要依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对不履行诚信承诺、合同约定等情形严重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纳入全市不良信用记录,将信用信息及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并与国家、省交易网、“信用永州”网互连互通,信息共享。

13.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原则上业主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所有评标专家均应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工程设计、PPP项目、EPC项目等确需业主评委参与评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且所派业主评委符合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要求的,经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委员会。

14.规范使用评标办法。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见附件),如因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等确需使用其他法定评标办法的,由招标人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工程类别可使用其他法定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根据不同工程类别,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标办法。

15.实行银行履约保函制和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提倡以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方式,向招标人提交中标总价的10%作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履约担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上的,履约担保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价。

中标人拒绝提交或未按规定提交差额履约保证金的,视其自动放弃中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由第二名递补,依次类推。因中标人低价中标导致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16.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要严控工程造价,严控工程变更,确需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及调整概算、预算的,项目单位必须履行程序,事前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否则,不得支付新增价款。对中标价内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工程变更新增价款累计超过中标金额10%以内的、且未突破投资概算、预算的,按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处理;工程变更新增价款累计超过中标金额10%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报县长批准,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后,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移送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对前述二种情形,如突破投资概算、预算的,必须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17.严格考核关键岗位人员。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全部到岗,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考核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对在建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工作台账。相关抽查和考核结果要计入诚信记录。

18.实行联动查处制。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发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县公管委牵头建立招标投标协同监管机制、定期调度会商机制,协调招标投标重点领域联合执法检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抓好本行业本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加强同纪委监委、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招标投标处罚案件移送机制和处罚结果公告制,对完成行政处罚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19.实行标中标后监管责任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责任,建立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记录台账,重大项目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监督。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中标签订合同10日以内,应将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采购等合同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公管办。招标人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好招标文件等与工程有关档案资料。招标代理机构要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在项目结束后10日以内报行政监管部门、县公管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每月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标后合同签订履约、资质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工程分包、履约担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重点查处打牌子、挂靠、非法转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行为。县公管办每年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职情况开展1-2次核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县政府、县公管委、县纪委监委。

20.实行最严格责任追究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干预、影响和插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及其行为,或者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打牌子”、“提篮子”插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决抵制、一律登记在案,并及时向组织报告。要加大对“打牌子”、“提篮子”插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中一律为减分项,一律取消其参与相应招标投标的资格,一律依法认定相应招标投标项目中标无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列入“黑名单”。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部门不履职、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违纪将移送纪委监委部门依法查处。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本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的项目。

本规定中所称“以内”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附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评审程序与方法

(一)初步评审

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采取资格预审的,按照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第五条至第十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二)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15名投标人。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招标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采用合格性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第二十一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集体评议,对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1)投标文件提交的纳入评审的相关因素不完整,即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②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③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④BIM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如有)有缺项(注:因我市现未开展此项业务,暂不纳入评审范畴;待以后开展此项业务,再按规定办理);

2)相关评审因素中任意一项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的。

2.信用评价。按照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第二十六条以及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3.报价评审。

4.汇总评分结果。

C= J1×G+J2×H

其中:C—评标总得分

G—信用评价得分

H—报价评审得分

J1J2—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三)报价评审步骤和方式

1.按照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2.基准价的计算:Y= A

其中:A—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未偏离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四)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序号

评审因素

权重

1

信用评价

0.05

2

投标报价

0.95

1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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