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的建议
  • 2017-10-3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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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2013年3月,新政发[2013]2号文件下发了《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正稿)>的通知》。该文件执行3年以来,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收效很好。但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不足之处,就是在专项资金拨付过程中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每拨一笔专项资金无论金额大小都要经过以下程序: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主管股室审核——财政分管局长审核——财政局长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批——常务副县长审批——县长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经县长审批)。经过上述审批程序较快的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较慢的就需要十天半月,有时甚至要超过一个月时间,这给资金使用单位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影响了资金的拨付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因为财政专项资金数量大,拨款的笔数多,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资料多,审核时难以对每笔资金进行认真细致的把关,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履行了签字手续,这样看似层层把关,但实际上并不是层层都起到严格把关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快资金的拨付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减轻县级领导的审批量,建议对新政发(2013)2号文件进行修改,简化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即:凡需要县领导审核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在财政部门收到预算指标后,及时通知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拿出具体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包括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资金的数量、项目的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等等,然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再报常务副县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县长审批。在资金的实际拨付时,财政部门根据县领导对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情况按进度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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