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盖章):新田县民政局
项目编码 |
MZI003 |
项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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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办单位 |
新田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对象 |
个人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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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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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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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不是弃婴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是弃婴的在公告60天无人认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
许可条件 |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无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的,两者年龄差不得低于40岁(收养三代以 内同辈关系血亲的子女,不受限制)。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7、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上述①④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法》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第十条。 |
许可程序 |
提交材料→调查核实→作出决定→发放收养证 |
提交材料 |
(1)收养人身份证和户口簿。(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其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5)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2寸近期免冠单人照各1张、合照1张。 |
业务咨询电话 |
0746-4781172 |
联系人 |
宋彬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