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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80016/2021-0024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服务部门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作为服务部门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出具《即办事项办理单》或《受理承诺单》。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服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服务部门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审批证件的,服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审批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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