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 4311280016/2021-0028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新田县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比例和频次 | 承办机构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内部管理工作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行政检查 | 2个基层 法律服务 所及其基 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 |
县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开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开展情况;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 所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听取汇报 |
检查比例达到监管对象的70%以上,频次要求每 年检查2次 |
人参股 |
2 | 对律师事务 所(分所) 的行政检查 |
对律师事务 所(分所) |
县司法局 |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1、《律师法》第 四条、第五十二 条 2、《律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第六 十四条 |
实地查看、听取汇报 1.制定律师事务所 (分所)监管计划; 2.选定律师事务所作 为检查对象; 3.对律 师事务所开展行政检 查;4.未发现问题的, 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 告知检查结果:对发 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行政检查材料进行 归档; 6.向社会公开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 核结果。 |
100%检查,每年2次 |
人参股 |
3 |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 律师 | 县司法局 |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6、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7.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8.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9.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
1、《律师法》第 四条、第五十二 条 2、《律师执业管 理办法》第四十 七条第三款、第 五十条 3、司法部《律师 事务所年度检查 考核办法》 |
实地查看、听取汇报 1.制定律师行业监管 计划; 2.选定律师作 为检查对象; 3.对律 师是否规范执业进行 检查; 4.未发现问题 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 告知检查结果: 5.对 发现的问题进行处 理; 6.行政检查材料 归档; 7.向社会公开 律师检查、考核结果。 |
10%检查,每年2次 |
人参股 |
4 | 对律师事务 所及律师承 办法律援助 事项的行政 检查 |
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县司法局 | 1.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案件;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法律援助条 例》第四条、第 六条 |
实地查看、听取汇报 | 10%检查,每年2次 |
人参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5 | 公证机构及 其公证员执 业监督检 查、年度考 核 |
县公证处、 公证员 |
县司法局 |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 项的情况; 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5、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督事项。 |
1、《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证法》第 五条; 2、司法部《公证 机构执业管理办 法》第四章; 3、司法部《公证 员执业管理办 法》第五章 |
实地查看、听取汇报 | 10%检查,每年2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6 | 对司法鉴定 人和司法鉴 定机构的行 政检查. |
司法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 |
县司法局 |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司法鉴定人登 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
实地查看、听取汇报 | 10%检查,每年2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