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主题: 关于新田县新天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执行进度问题
收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来信时间: 2020-03-06
来信类型: 政法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唐书记您好, (2018)湘1128民初1361号 关于原告新田县老郑纸业批发部与新田县新天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判决:由被告新田县新天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田县龙泉镇老郑纸业批发部货款128047.86元。 截止到2020年3月6日,新田县新天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执行法院判决。经查,新田县新天地贸易有限公司向新田县农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供货商和个人巨额款项,有房屋资产抵押给银行。新田县新天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判决执行进度如何?其房屋资产是否拍卖用于抵债?(2018)湘1128民初1361号判决书何时能被执行?特请求唐书记督促有关部门跟进处理,早日公之于众,给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艰难的供货商信心与支持,让他们渡过最困难的时刻!盼早日得到回复! 特此,敬礼!衷心感谢!
受理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0-03-09
内容 :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0-03-15
内容:


关于“新田县新天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执行进度问题”

的情况回复


郑先生网友:

  您好!

  您向书记信箱反映新田县新天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执行进度问题的情况收悉,我院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对帖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原告新田县老郑纸业批发部与新田县新天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以(2018年)湘1128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新田县新天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新田县龙泉镇老郑纸业批发部货款128 047.86元。判决生效后,新天地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老郑纸业批发部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新天地公司主营的新天地超市在诉讼前即已停业,公司已无人负责理事。本院经查询新天地公司的资产及股权,确认新天地公司的资产及股权先后抵押或质押给新田县农商银行、新田县工商银行、桂阳县农商银行用于借款,新田县农商银行、新田县工商银行亦因新天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进行起诉,现已审结进  

  目前,本院正加紧对新天地公司的资产依法进行清理,并逐项纳入司法查封、评估、拍卖程序,待司法拍卖兑现后将通知你及其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依法对各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如你还有案件情况需要询问,请你拨打07464788026找骆法官咨询。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新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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