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主题: | 请督促执行新田县人民政府执行生效多年的民事判决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
来信时间: | 2017-01-18 | ||
来信类型: | 其他 |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我叫郑宁苏,男,新田人,家住新田县龙泉镇先云路24号。 我与被告谢申贵于2003年口头达成买卖协议,谢申贵以76800元的价格购买我位于新田县龙泉镇先云路原老酒厂左门口处的楼房中的1套住房,被盗预付了35000元房款口,于2003年农历12月27日入住该住房,并于2005年2月6日向我订立承诺书,承诺欠下的41800元在2005年农历正月底交10000元,5月底交26800元,余额5000元在交房产证是交清,如违约,所交房款不退,无条件搬家,但房款约定的给付时间到期后,被告借口拒付下欠房款。我起诉后,新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以(2007)新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郑宁苏于被告谢申贵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二、由原告郑宁苏在被告谢申贵交还其房屋后返还谢申贵房屋预付款35000元人民币(限双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三、驳回原告郑宁苏要被告谢申贵支付违约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至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8年多。期间,我多次要求新田县法院执行该案判决,并协助法院找到被执行人,法院也张贴了腾房公告,但不知什么原因,新田县法院就是没能执行本案判决,让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告状也是白告,得到的也是一张空头判决而已。 因此,我敬请各位领导能督促新田县人民法院执行生效8年多的该案判决,给法律一个交代、给老百姓一个交代,让法律的组眼能够维护,让来百姓能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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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
办理时间: | 2017-02-03 | ||
内容: | 新田县人民法院关于郑宁苏《请求督促执行生效多年的民事判决书》的来信回复
郑宁苏:
你好,来信已收悉,对此,我院立即安排专人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该案的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郑宁苏,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私营企业主,住新田县龙泉镇先云路24号。
被执行人谢申贵,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无业,现下落不明。
二、本案的审理情况
申请执行人郑宁苏与被执行人谢申贵于2003年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执行人谢申贵以76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申请执行人位于新田县龙泉镇先云路原酒厂左门口处的楼房中的一套住房,双方口头约定由申请执行人按该楼房三楼另一套房屋的装修标准装修,被执行人预付了35000元房款。在申请执行人装修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装修没有达到原来约定的标准,因此自己请人安装了房内的铝合金窗及防盗门,花费人民币2580元,2003年农历12月27日,被执行人谢申贵入住该房。2005年2月6日,被执行人谢申贵向申请执行人立下“承诺书”,承诺下欠的41800元在2005年农历正月底交10000元,3月底交26800元,余款5000元在交房产证时交清,如违约,所交房款不退,无条件搬家。房款约定的给付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未按约定装修标准装修为由,拒绝给付下欠房款,申请执行人遂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由被告支付违约金35000元人民币。2008年3月20日,我院作出了(2007)新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申请执行人郑宁苏与被执行人谢申贵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2、由申请执行人郑宁苏在被执行人谢申贵交还房屋后返还被执行人谢申贵房屋预付款35000元人民币;3、驳回申请执行人郑宁苏要求被执行人谢申贵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的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郑宁苏以被执行人谢申贵将大量生活用品囤积在争议房屋内,现双方已经解除合同,谢申贵不将其生活用品搬出房屋为由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谢申贵下落不明,执行人员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进行了走访和了解,同时对被执行人谢申贵进行了寻找。但因被执行人谢申贵下落不明,执行人员一直未寻找到人,故执行人员对本案进行中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该案判决中除解除合同外,未涉及腾房事宜,因此,强制腾房是否属于执行事项有待商榷。执行人员就该事项与郑宁苏进行了沟通,郑宁苏表示法院判决了就应该一管到底,解除合同与腾房是相关联的,腾房也应属法院执行范围。就腾房是否属于执行范围的问题,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虽然判决中未明确有腾房事项,但为了不增加郑宁苏的诉累,本院确定腾房属于执行范围。2011年,本院再次启动执行程序,积极寻找被执行人谢申贵,但谢申贵仍下落不明,本院遂张贴限期要求被执行人搬迁的公告,但谢申贵仍未予回应。因被执行人谢申贵将房屋门窗全部订死,放于搬迁房屋的生活用品繁多,且房屋内的家具及生活用品无法找到存放的场地,经执行人员与郑宁苏沟通解释,本案暂时还是中止了执行。
2016年4月,申请执行人郑宁苏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执行法官进行调查执行。执行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希望其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但是申请执行人郑宁苏也无法提供相应的线索。执行法官及时对被执行人谢申贵进行了寻找,但未能查找到谢申贵的下落线索。随后,据执行人员了解,被执行人谢申贵多年来一直下落不明。因该案需重启执行程序,拟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处理: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全部再次进行公告送达;二、制定出具体的执行方案和执行措施;三、请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见证执行,确保执行公开、透明。通过以上步骤,争取将本案又好又快地执行完毕。
四、当前与申请执行人的联络沟通情况
2017年1月22日,本院执行人员与你进行了联系沟通,说明了该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表示在春节后将依法依规予以执行。
新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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