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主题: | 商品房购房合同与房产证面积不符维权申诉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25-08-01 | ||
来信类型: | 农村农业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商品房购房合同与房产证面积不符维权申诉 尊敬的政府领导: 您好! 我们是秀峰街时代新城小区的业主,当初与新田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新田县龙泉镇秀峰街北段东面(时代新城小区)的房产。近期取得房产证后,我们发现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与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存在差异,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门申诉,希望能得到妥善解决。 一、购房合同约定情况 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2个小户房型明确约定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128.5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04.77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23.78平方米。 二、房产证登记情况 房产证上登记的该房屋建筑面积2个户型分别为125.23平方米和125.48平方米。 三、与开发商沟通情况 发现面积差异问题后,我们第一时间与自称开发商委托办证方:“付石兵等人”进行了沟通。然而,他们给出的解释含糊不清,未能提供合理的说明及解决方案。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诿责任,只说自己不负责这个事情,但是确称有权力买卖地下车库!没有积极配合处理该问题,导致此事至今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注:购房时户主们都缴纳了办证交税等费用30000元多退少补。现委托方也称与他们无关) 委托方已经在无任何通知和商议下拆除本小区原有大门电动栏杆,装了他们的栏杆严重影响本小区业主车辆自由进出! 四、申诉诉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恳请贵部门能够介入调查,督促开发商就房屋面积差异问题给出合理的解释,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诉求如下: 若开发商委托方无法给出合理的面积差异解释,我们要求按他们无权买卖小区地下车库,或者开发商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并向我们支付因面积差异产生的违约金。并且处理购房时办证30000元多退少补事宜。 五、相关证据 为了便于贵部门了解情况,我们随信附上购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供参考。 我们深知贵部门工作繁忙,但此次房屋面积差异问题严重影响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希望贵部门能够重视我们的申诉,尽快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期待贵部门能够早日给我们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再次感谢贵部门对百姓民生问题的关心与支持! 申诉人:时代新城小区业主 时间:2025-8-01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25-08-07 | ||
内容: | 关于"商品房购房合同与房产证面积不符维权申诉"的情况回复 刘先生网友: 您好! 关于反映的时代新城小区商品房购房合同与房产证面积不符维权申诉问题我局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时代新城项目位于秀峰街北段东面(原信用社用地),建设单位为新田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第二次规划委会议审查通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总用地面积6514.0㎡,总建筑面积25746.85㎡,建筑密度33.71%,容积率2.99,绿地率35%,地上停车位29个,地下停车位99个。2017年4月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建设2栋楼,总建筑面积25433.5㎡。2017年5月办理了施工许可证,于2018年9月完成竣工验收,均已交房。时代新城原开发商法人代表刘东华因债权债务等问题已跑路,法人已变更为刘东华父亲刘典路,刘典路年纪已达高龄,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开发事宜均不知晓,加之身体状况不佳,无法履行相关法人义务。根据法人委托及股东会议明确,“保交楼”工作暂由唐忠义、胡金顺、付石兵负责,主要就消防、质量安全、规划核实等综合验收工作进行扫尾报验,目前该小区已容缺办证,消防设施已基本配套到位。 二、调查处理情况 关于反映的房屋存在面积差问题,经查,业主购买的房屋购房合同与房产证上面积存在差异的,根据购房合同第五章第十二条: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本合同单价和实际面积多退少补的原则,在房屋交付前结算清楚。 关于反映的结算房屋面积差及购房时缴纳的办证费用30000元问题,经查,因时代新城现法人代表年纪较大,无法履行法人义务,我局与开发商现股东、委托人付石兵协调后,建立共管账户,小区剩余资产的售卖资金进入共管账户,账户内资金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优先用于小区消防设施建设等“保交楼”经费,如完成建设后账户内存在剩余款项,则用于处理退费问题。如开发商未按购房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建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清算公示后协调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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