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来信主题: | 因桂新高速公路建设房屋拆迁,宅基地安排,安置费补偿,履约及补偿申请书 |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26-03-02 | ||
| 来信类型: | 交通运输 | 办理状态: | 已评议 | ||
| 信访内容: | 履约及补偿款支付申请书 申请人:刘显月,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街道刘家桥村 申请人:刘解成,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街道刘家桥村 被申请人1:新田县桂新高速建设指挥部 被申请人2:新田县龙泉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3:新田县龙泉街道刘家桥村村 申请事项 1. 请求三被申请人按照2024年10月12日出具的《承诺书》约定,确认申请人刘显月户因桂新高速公路建设征收的承包土地的征地款归申请人所有,并于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笔款项足额支付给申请人; 2. 确认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4年10月22日签订的《协议》项下的房屋安置押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无需退还; 3. 请求三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因未按期安排宅基地产生的过渡安置费增加部分补偿款共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4. 请求三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宅基地安置的最终方案、明确交付时限,全面履行两份文件约定的宅基地安置义务; 5. 因本次申请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4年8月21日,申请人刘显月户与被申请人1新田县桂新高速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因拆迁安置土地未落实,申请人房屋未拆除。2024年9月24日,经指挥部、龙泉街道、刘家桥村两委、刘显月四方协商一致,约定安排申请人在村内收回承包地后统一规划的宅基地上建房。 2024年10月12日,三被申请人就上述安置事宜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明确承诺:如若在2025年6月30日前村内其余承包户所承包的集体土地未收归集体,申请人户因桂新高速公路建设征收的承包土地的征地款归申请人所有,三被申请人负责追偿到位,同时申请人的房屋安置问题按照先前约定解决。三被申请人均在《承诺书》上盖章、签字确认。 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签订《协议》,被申请人2作为见证方盖章确认,协议进一步明确:三被申请人保证在2025年6月30日前为申请人安排宅基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前拆除被征收房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房屋安置押金陆万元整,如2025年6月30日后仍不能安排宅基地,陆万元押金归申请人所有;因未能安排宅基地造成的申请人过渡安置费用增加,由被申请人补偿,总额不超过壹万元。 上述两份文件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恪守约定,已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了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拆除工作,全面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截至本申请书出具之日,两份文件约定的2025年6月30日履行期限早已届满,三被申请人至今未完成村内集体土地收回工作,未按约定为申请人安排合规的宅基地,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承诺书》约定,案涉承包土地的征地款应全额归申请人所有;根据《协议》约定,6万元安置押金应归申请人所有,同时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1万元过渡安置费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涉《承诺书》与《协议》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单位提出本申请,恳请贵单位在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核实相关事实,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并书面告知宅基地安置的最终方案与时限。若逾期未予处理或明确拒绝履行,申请人将依法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提信访督办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全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将由贵单位全部承担。 |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26-03-09 | ||
| 内容: | 关于“桂新高速公路建设房屋拆迁,宅基地安排,安置费补偿,履约及补偿申请书”的情况回复 刘先生网友: (具体经办人:邓仁辉 联系电话:18797662570) 新田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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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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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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