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关于南城名都小区管理问题再次反馈(1)
收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来信时间: 2026-05-12
来信类型: 其他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于2026年4月21日通过书记信箱反馈南城名都小区个别管理员态度恶劣问题,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因这位管理员自称其行为受当地社区授权。本人通过合法正规途径反馈问题,希望当地社区能调查核实后给我一个正面回复。截止2026年5月12日无任何机构部门来电与本人沟通此事,现经本人主动查询书记信箱显示“新田县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4月24日完成回复。对于该机构的回复本人表示非常不满意,理由:本人所提疑问和诉求,该机构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形式主义,偏袒包庇。现再次来信,请求上级主管部门龙泉镇政府督促调查核实,并能公平公正处理此事件。谢谢。 事件简要呈列如下: 2026年4月18日上午,我母亲在业主群反馈公共区域的垃圾腐烂发臭影响了业主正常生活,小区管理员刘某责难于我母亲反馈问题,并对我母亲发起言语攻击(刘某原话:每次你出来刁事??),我见此情况后发表了3句看法,刘某则在470人的业主群一边表示“欢迎我去打12345”一边又恶意侮辱我为“无赖”,随后将我和母亲纷纷踢出业主群。紧接着刘某仍在业主群内对我和我们家庭进行长篇大论的诽谤。老人家被气得差点高血压发作!我本人亦非常愤慨!刘某接着在另一个331人的业主群继续放言“让我嘴巴放干净点”随后又将我踢出此业主群。全程我无任何爆粗口,何为“无赖”?何为“嘴巴不干净”?此疑问至今未得到社区的调查回复。 2026年4月21日上午,我拨打了12345,请求向主管部门求证南城名都小区卫生管理员刘某是否为其自称的【社区】授权。当日,我也向政府网站的书记信箱反馈了此事件并提出相应诉求。截止2026年5月12日,一直无人与我来电沟通对接此事。 2026年4月21日下午,所在街道社区2名工作人员上门了解情况,我父母接待了2位,双方沟通友好,我母亲表达了诉求要求刘某公开道歉,工作人员表示诉求收到并记录,工作人员称也看过了当时业主群的聊天记录,本次走访后回单位会再向上级领导反馈后再回复。 2026年4月23日下午,我母亲接到一个自称是社区的工作人员来电,其表述称管理员刘某无错,错的是我母亲(不该说不交费用),所以踢出业主群是对的,也无需向我母亲道歉,最后强行将本次问题扣在我母亲头上,然后在我母亲还在表述意见时此工作人员再次强行挂断了电话。 在事件发生的5天时间,我母亲在整个沟通过程中都保持着克制和礼仪。无论是业主群还是面对面的沟通,我们都未曾爆过粗口和其他不当行为。 以上描述基于事实,请督办领导查证,无论是小区业主群还是线下走访其他邻居了解情况,均可查证核实。我们也欢迎镇政府领导派人上门家访核实。 以上事件,现再次反馈,我想向镇政府领导请教一下: 1、【中山街道舂陵社区】授权刘某为小区管理员是依据什么法规执行?刘某在470人的业主群公开宣称其行为是由【社区】授权,社区相关工作人员也在业主群内但并未否认刘某言论。刘某一边欢迎我去打12345,一边将我和母亲踢出业主群,想必是打12345也约束不了其嚣张跋扈的行为,请问是【社区】以政府的名义在助长其如此嚣张气焰吗?! 2、刘某公然在470人的业主群对我和母亲进行恶意侮辱和诽谤。不是【中山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里描述的“误会”,刘某是事实上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请【中山街道办事处】不要视法律于枉然,请你们先聚焦问题再回复。刘某做为【社区】授权的小区管理员,如此目无法纪,【社区】是否有失察之责?【社区】4月21日上门说辞一套,4月23日电话回复全盘否定前日说辞,你们是不是有意偏袒包庇其违法行为? ------------------------------------------------- (限字数,共发2篇,诉求详见第2篇。) 标题:关于南城名都小区管理问题再次反馈(1) 标题:关于南城名都小区管理问题再次反馈(2)
回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6-06-17
内容:

 

 关于“南城名都小区管理问题再次反馈”的情况回复

 

郑女士网友:

您好!

感谢您的留言。针对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我单位通过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查情况如下:

新田县南城名都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系中山街道舂陵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的居民聚居区。近年来,经街道和社区多次组织小区业主试图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均未成功。长期以来,小区内卫生环境一度堪忧。为此,小区业主自发组建了临时管理小组。该小组于2024年拟定了按每户每年150元的标准收取卫生保洁费用的方案,由小组成员逐户上门征求意见,取得了大多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2026年,小区临时管理小组共收取卫生费8万元,对收支情况进行了公示。小区环境卫生维持在较好水平,大部分业主对临时管理小组的日常保洁及管理工作表示认可和支持。

您所反映的刘某系小区临时管理小组的成员之一,主要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绿化等物业事务的日常管理。

今年1月份,因小区内一租户随意堆放垃圾影响公共卫生。临时管理小组成员多次上门工作未果。4月18日,您母亲在业主微信群反馈该问题时,刘某回应不当,引发您及您母亲不满,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刘某将您和您母亲移出了群聊。

基于上述事实,围绕您所反映的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并无任命或者授权小区管理员的权力。因此,刘某自称其担任小区管理员系当地社区授权的言论不属实。社区工作人员对刘某发表的明显错误言论没有及时予以纠正,并在后续工作中使用了不当比喻。为此,我们已对舂陵社区相关人员工作不细致的问题进行了批评教育。

2、南城名都小区临时管理小组在回应小区业主的诉求时语言不当,工作方式存在任性粗暴的问题。对此,我们已敦促小区临时管理小组切实转变服务理念,耐心倾听和回应业主合理诉求,优化日常管理模式,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3、对于您与刘某之间的矛盾纠纷,我们已安排中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适时组织双方面对面座谈,努力推动矛盾化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新田县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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