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主题: | 关于对“十一”期间到新田探亲被执法歧视的申诉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17-11-16 | ||
来信类型: | 其他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尊敬的县长: 您好! 我是一位长沙市民,“十一”期间到新田去探亲,因怕堵车所以动身比较早,到达新田才上午九点十分左右,于是想找个地方吃早餐,当车开到电力门前时,看到那台上停了几台车,于是我也将车停在了上面,打算到附近巷子里吃早餐。等我吃完早餐出来(大约九点三十分左右)就看到车前挡风玻璃上放了盖有龙勇警官签章的处罚单,而其他停得更早的几台本地车都没有被贴罚单。钱虽不多,但性质不同。在此我想申诉几点: 第一、我认为有执法歧视。原因:我停车的地方为国家电网前面人行道上,在此之前就停了几台本地牌小车,而我的车从开始停到开走总共才停20分钟不到就给贴上罚单,而原停在此的本地车上确没有(有照片为证)。 第二、 我认为此位警官有越权制法的嫌疑。原因:我从贵地政府网站上看到临时占用街道两侧与公共场地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都归城管局审批,从另一个侧面来讲也就是道路两侧归城管局管,我的车虽有违规但没有停在道路上,理不应该由交警队开具罚单; 第三、停的地方虽有违规,但当天为10月2日,所有门面关门,外面只有稀少的几个行人,总体来讲即没有阻碍交通也没有防碍行人通行,于情也不应该罚,况且此条路路边无一规划停车位。 结合以上三点,我对贵地交警队开出的罚单提出申诉,申请撤消对我此次违停开出的编号为4311287200771430处罚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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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17-11-28 | ||
内容: | 关于对“十一”期间到新田探亲被执法歧视的申诉 刘建红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根据新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我县正在开展“创卫”、“创文”、“创园”等活动,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加大对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根据勤务工作安排的需要,我大队从早上7时至晚上22时均有执勤民警对城区道路进行巡逻管控,纠正不按规定停车等违法行为。滨河西路为双向两车道,道路比较狭窄,且车流、人流较大,不具备临时停车条件,故对该路段的违停车辆有驾驶人在场时进行劝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时按规定进行查处(您所称本地车辆有可能是车辆劝离后其他车辆又停上去的),不存在对外地车辆予以区别执法的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行道属于“道路”的组成部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的规定。故该路段人行道属于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管理范畴。 3、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编号为4311287200771430违停通知书所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照片显示已经构成“违法停车”的违法事实,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湖南省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手册》等规定的有关要求,证据合法有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平安,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欢迎多提意见和建议。
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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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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