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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湘说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八):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第一期)
  • 发布时间: 2024-03-26 10:48
  • 来源: 湖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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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火热进行中,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小湘收集整理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第一期)供您参考。

【问题1】今年汇算清缴税务部门推出了哪些服务新举措?

答:一是申报与缴税相分离。纳税人申报成功后,不需立即缴纳税款,在5月31日之前,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开票缴款即可。建议尽早申报,便于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扫描,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辅导,及时排查并降低涉税风险。

二是优化风险提示服务。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了“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纳税人可在申报表审核成功后,正式提交申报前使用该功能进行扫描。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申报风险。

三是加强财务数据利用。目前新电子税务局提供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自动预填功能,建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尽早报送财务报表,一方面可以享受到自动预填服务,另一方面,便于系统进行关联扫描和风险提示,减少涉税风险。

【问题2】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优惠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有3项。

一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并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三是将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

【问题3】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格类企业在汇算清缴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非营利组织等资格类企业,系统将嵌入名单,纳税人务必提前确认相关资格,以免影响优惠政策的享受。

【问题4】分支机构汇算清缴前需注意什么?

答:一是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不一致的,需及时修改备案信息。

【问题5】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的事项有哪些?

答: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免于填报下列表单:

1.《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3.《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4.《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5.《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6.《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免予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问题6】在填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注意单位为万元。“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问题7】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相关报表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后,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问题8】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问题9】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题10】我公司享受了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后,该设备每年的折旧仍可以扣除吗?

答: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纳税人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的,该设备、器具以后年度会计折旧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

【问题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实际发生额”分别填写什么内容?

答:“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无“实际发生额”。《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表中,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问题1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如何处理?

答: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问题13】企业在2023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2024年1月份发放,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问题14】公司未取得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15】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可以更正申报吗?

答: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

【问题16】汇算清缴退税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后产生应退税款的,系统会在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退税提示,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链接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未即时申请退税的,系统自动发送通知,后续将推送提醒确认信息,符合智能审核退税条件的,系统自动比对,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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