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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防范火灾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定的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行为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在县城和各乡镇规定的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节日庆典、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在殡仪馆吊唁大厅和私人院内摆设灵堂的,可以使用电子替代品。
二、禁止燃放范围
1.县城建成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公园、广场、住宅区,以及县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
2.县城十三个社区所辖范围内的五乡圩村、塘家洞村、下车村、大桥头村、田家村、柏家村、漆山里村、凤凰村、观音坪村、榨上村、田家岭村、瑶塘窝村、胜利村、民主村、三里亭村、欧家塘村、蚂蝗洞村、东门桥村、木山塘村、李子源新村、七里坪村、水晶窝村。
3.县产业开发区建成区范围。
4.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在禁放区内,全年、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依法从严加强零售店监管。
三、限放区域
除以上划定的禁放区域外,县城其余区域原则上划定为限放区。限放区内元旦、立春、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元宵节、清明节、中元节(农历七月十四日至七月十五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临时禁止燃放时段
在启动县级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应急响应通知要求,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职责分工
全县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和报告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制止和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广大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本通告,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的发生,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维护县城人居环境。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举报与奖励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0746-4783767”城管服务热线。
八、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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