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5-2952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县委经济工作会议资料
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黄永英
(2025年1月7日)
同志们:
刚才,陈雄书记对2024年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2025年经济工作进行了科学安排,总结成绩令人鼓舞,形势分析深刻透彻,谋划未来催人奋进,重点突出、任务明确,为我们做好2025年经济工作指明了总体要求、重大原则和重点任务。我们要深刻领会,全力抓好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关于今年经济工作主要预期目标的考量
关于经济增速。提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主要考虑:一是我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鲁丽等企业稳产扩能,全县经济发展来势好,同时与近两年平均经济增速相衔接,与经济总量扩大和结构优化要求相适应。二是从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的要求来看,要成功实现既定目标,需要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以量的合理增长推动质的稳步提升。三是锚定省市目标,实现高位调优,2025年省市GDP增速目标均为5.5%,我县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速,是树立创先争优意识,以新田一域发展为全市乃至全省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的内在要求。
关于规模工业。提出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10%以上,主要考虑:一是鲁丽全年产值可在2024年的基础上翻番;德润、和祥润、新视野全年产值可实现4亿元,我县“一主一特”产业集聚发展,实现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目标具有较好的基础。二是2025年预计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家以上,能够有效拉动全县工业增加值增长。三是继续实施一系列企业帮扶行动,助力企业技改扩能,企业生产力可稳步提升。
关于投资。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以上,主要考虑:一是2025年拟实施重点项目70个以上,年度投资额将达到90亿元以上。二是新圩站林光互补、石羊镇光伏发电等项目将在一季度开工,产教融合基地等2024年未建完项目会继续建设,持续形成实物量。三是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中央预算内、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等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将对投资增长形成有力支撑。
关于消费。提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以上,主要考虑:一是我县家居家电家装等促消费活动将继续推进,并将加快发展夜间经济,持续释放新兴消费潜力。二是加大对零售平台企业等商贸业态的招引和入统,预计社会消费将进一步提升。三是国家和省市深入推进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两新”政策扩面提标,推动中低收入群众减负增收,为释放消费更大潜能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关于地方收入。提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以上,主要考虑:一是2024年以来我县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向优、质态向优,持续竞跑领跑,对财政收入增长起到一定保障作用。二是夯实制造业发展根基、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提升、强化重大项目引领支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刚性增长等,需要财政收入保持合理增速。三是既要符合继续做大收入总量、提升财税质量的要求,也要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经营主体降本增效预留空间。
关于就业和收入。提出城镇调查失业率与省市保持一致,主要是体现稳就业导向。提出居民收入增速高于经济增速,农村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主要考虑:2025年我县将持续推进富民增收各项工作,精准发力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农民内部收入差距,把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县人民。
二、关于今年重点工作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十五五”发展谋篇布局之年,是可以乘势而上实现新突破的重要一年。现在中央的大政方针已定、省市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已明,关键是全县上下要围绕目标任务,树牢全力以赴抓落实的意识,在工作上明确攻坚突破的抓手,找准切入点、提高执行力。中央出台的存量政策和“一揽子”增量政策将在今年集中显现,需要我们紧紧抓住政策落地的机遇,把政策红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更好、更优的精气神做好“十四五”的高质量收官工作。
具体来讲,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1.在产业培强育新上实现新突破。以新质生产力的战略支撑,持续扩存量、优增量、提质量,发展壮大主特产业,筑牢经济行稳致远的根基。一是扩存量。壮大园区主特产业、支柱产业,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大力开展我为企业“跑订单”等行动,力促鲁丽、新视野等重点企业投产达效。鼓励新煜田、和祥润、镁鑫等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助推稳产满产扩产,做大工业体量。二是优增量。立足省市县对蔬菜出口的政策支持,加大引进农业类大集团公司来新投资,支持东升、鸿景等蔬菜出口企业扩规模、拓市场。培育发展新动能,做好华米时代、惠华欣、聚成箱包等10家企业入统工作,助力企业发展壮大。三是提质量。加快园区配套项目建设,推动园区扩容升级。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园区控规、区域性环评等工作,确保扩区工作有序开展。深入推进“智赋万企”行动,完成企业“上云”“上平台”市定任务。力争新增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新增省级科技创新平台1家、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100家、高价值发明专利4件以上。
2.在项目争资招引上实现新突破。抓好政策机遇谋划、招引项目,形成“近期可实施、长期有储备、定期可滚动”的项目库。一是争取更多项目进笼子。紧跟政策走向,抓好“两重”“两新”政策机遇,围绕“十五五”规划编制重点以及“一主一特”产业,大力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专项债券等资金,争取全年谋划项目120个,总投资102亿元,不断扩充全县储备项目数量,提升包装项目质量。二是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建立全过程专班推进机制,由县级领导牵头对重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在立项审批、资金筹措、竣工投产等环节提供全程服务,保障湖南现代智能家居产业基地、德润新材料产业园(三期)等重大产业项目以及省市重点项目及时落地建设。三是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实效。锚定“一主一特”产业定位,开展链主企业招商、以商招商等行动,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合作企业、上下游企业,实现以链聚群,力争引进5000万元以上项目20个、新注册湘商企业13个。
3.在实施内需扩量上实现新突破。内需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以实施内需扩量提效攻坚为抓手,不断提升发展活力。一是畅通经济循环。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做好工作,促使全县供需两端相互配合、协同发力,推动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以创建湖南省客货邮融合发展示范县为抓手,有效打通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扩大农产品电商销售渠道,力争农产品电商年交易额达2.7亿元。二是扩大有效投资。着力提升项目开工率、工程完工率、资金支付率,实施产业类、科技创新类、生态环保类、文化遗产保护类、民生实事类等重点项目70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4.6亿元。三是促进消费升级。持续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活动,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积极培育新兴消费热点,新增限上商贸企业10家以上。全面加强与中青旅的战略合作,实施龙家大院景区托管运营项目。推动天鹅湖生态乐园项目(二期)投入运营,开发“富硒农业+特色旅游”研学线路,实现旅游综合收入增长10%以上。
4.在改革开放创新上实现新突破。聚焦释放改革引领力、开放带动力、创新驱动力。一是深化重点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精研细读县委改革事项清单,吃透核心要义,以县领导领衔的改革事项落地破题,全面深化改革聚力成势,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实施创新驱动。重点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公共就业实训基地等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支持鲁丽木业申报省级孵化器、东升农场申报省级众创空间。力争技术合同成交额、研发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15%、20%、25%,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达1.2%。三是激发开放活力。立足区位优势,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全面对接,围绕“一主一特”产业,扎实做好承接产业转移。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展会,支持鲁丽、德润、晟鑫如泰等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帮助“产品出海”。
5.在优化发展环境上实现新突破。优化营商环境永远在路上,以营商环境的最优带动投资创业的最热。一是坚持规范执法。常态化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干扰。探索出台《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梳理明确免罚轻罚事项,一律禁止趋利执法、过度执法。二是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十条禁令”等硬性措施,继续深入开展“三送三解三优”“服务企业项目”等行动,持续推行“园区帮代办”。用活用好“湘易办”,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管理机制,精准服务企业,为企业排忧解难。三是着力降本增效。综合运用政策、金融、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物流、融资、用能、用工等成本。持续开展“政企银”交流日活动,帮助企业融资10亿元。加大土地报批力度,争取完成土地征收400亩、收储土地300亩,保障重大项目落地。
6.在安全强基固本上实现新突破。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着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一是毫不动摇抓牢平安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禁毒人民战争、“利剑护蕾”行动,确保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食品卫生、农业农村、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整治,努力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二是坚定不移抓好风险防范化解。加强对各领域的预研预判,提高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扎实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持续开展污染防治“夏季攻势”,继续保持水生态环境质量排名全省前列的优势。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国有“三资”管理,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审计,规范招投标行为,杜绝超概算、超预算。三是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坚持“三管三必须”,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真正落实落细每一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坚决把各类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7.在保障民生福祉上实现新突破。家事国事天下事,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是头等大事。统筹推进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一是统筹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帮扶。全面推进乡村建设,加快完成S227乌下至门楼下路面改善项目,启动S227乌下至县城一级公路提级项目,加快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实施乡镇小产业园新建提质项目,支持乡镇建设产业园。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二是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全面落实“十大民生实事”项目,统筹抓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确保城镇调查失业率完成省定目标任务。突出教育为本,改建新圩中学、金盆学校2所省级农村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将龙泉一小、二小整合为完全小学,骥村中学及中心校整合成九年一贯制学校。深化健康新田建设,加快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和“一老一小”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法定人员应保尽保。努力发展养老产业、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的统筹规划,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启动体育公园建设。三是抓实抓好国土绿化。实施国土绿化、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项目,推进“四旁”造林,全年完成植树造林5.4万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成全省林业适度经营规模发展先行县。四是推动城乡品质大提升。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为统揽,根据规划,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序完成主次干道及市政配套设施升级。架设瑞华学校、思源学校区域2座人行天桥。鼓励建设改善型高品质楼盘,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深入开展控违拆违、乱停乱摆、乱搭乱建等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升城市品位。
三、关于当前重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全年、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着力抓好当前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红”。
1.奋力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要主动扛牢责任,特别是当前还未完成2024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人民医院感控科病区及感染门诊诊室建设、智能制造产业园等7个项目,要在年前全力冲刺,倒排工期、卡紧节点、挂图作战,力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要深入项目建设一线问需求、解难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争取主动、抢得时间,确保金陵大道、环城东路、云梯路在春节前顺利通车。
2.着力抓好经济运行分析。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健全完善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流程机制,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农业、规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服务业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趋势变化,压实责任,补短板,扬优势,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
3.抓收入组织,强化“三保”。要把收入组织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围绕全年收入目标,切实做好研究谋划,坚持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努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特别是对于争资上项工作,目前,部分省直部门已经在研究分配资金,发改、财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民政、卫健等部门,一定要主动出击,加强与上级部门汇报衔接,为向上争资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请财政部门科学合理调度好资金分配,不折不扣做好“三保”工作。
4.着力抓好烤烟生产工作。烤烟生产年度任务已下达,大家要严格按照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认真做好翻耕和育苗工作,扎实做好育苗大棚间苗补苗、温湿度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苗齐苗壮。要狠抓两段育苗和膜下移栽准备工作,促进我县烟苗早生快发。
5.着力抓好冬季招商。在春节期间,各乡镇(街道)要做好重要企业家返乡摸排统计,相关情况报送至县科商工信局,以便更好地开展招商对接。加强沟通联络,广泛听取乡贤、客商对投资环境的意见建议,获取项目投资信息,壮大项目资源。
6.做好节日期间市场保供。多维度做好春节期间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确保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物资不脱销、不断档。围绕民生消费重点领域,持续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强化质量监督抽查,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7.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防范。当前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请生态环境局牵头抓好空气自动站点周边区域的精细化管控,住建、产业开发区、科商工信、交警、农业等部门要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以及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措施。城管局牵头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管控专项行动,确保烟花爆竹管控到位。
8.着力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县级领导要带头在节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将隐患排查到位。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强化底线思维,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组织巡山护林人员,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加大检查巡查的力度和密度,严防发生森林火灾。要全面排查整治冬季取暖、道路交通等各个领域事故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以及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春节期间社会安全稳定。
同志们,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任务相当艰巨。请大家按照本次会议要求,以昂扬向上的新面貌、开拓进取的新精神、埋头苦干的新作风,不断开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贡献新田力量!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新政办发〔2025〕3号
XTDR—2025—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新相关单位:
《新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新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城 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 施细则》(永住建发〔202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配租、运 营、使用、管理、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 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历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 赁住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 责,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将 工作经费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指导和监督工作;县住 房保障服务中心承担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以及 为其他乡镇、行业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业务提供指 导和系统管理技术支持,并督促乡镇、行业部门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
各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 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及各自领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入住 后的管理、租金收缴、房屋维修、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 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省市要求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 统建设,落实数据联网要求,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分配、 运营管理等业务信息化、电子化。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 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 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二章 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县城开发边界线内(城中 村、城郊村除外)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且住房困 难的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 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的家庭是指在县城开发边界线内(城 中村、城郊村)无自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为C、D 级危房以及人 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包括无自建房、集资房、安置房、商品房等。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2年内出售、赠予、自行委托 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 两种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 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面向符 合保障条件的特定群体发放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九条 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每户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代表家 庭全体成员收房。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符 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相关资料 的,可予以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条 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原则上为具有我县城镇居民户 籍的家庭,待有条件时再放宽到其他保障对象。在房源不足的 情况下,对轮候期间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经申请可发放租赁 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超过轮候期仍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 对象,应当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在房源充足的 情况下,也可将租赁补贴改为实物配租保障,避免房源过剩而 浪费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租赁补贴应建立阶梯式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不高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的70%。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应根据市场房屋租金价格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调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应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对象,由县住 房保障部门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将租赁补贴信息录入惠民阳 光系统,实行打卡发放。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发放,每年 12月15日前完成当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 请,由户主提出申请,同一家庭的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请。配 租标准原则上为一户一套,具体保障面积根据轮候对象符合保 障条件的人口数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 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收养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保障对象类别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 备如下条件:
1.具有我县城开发边界线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1年以 上;
2.住房困难的家庭;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4.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除租赁补贴外的保障性住 房或其他政府政策性住房补贴、房改、拆迁安置等政策保障的家庭 ;
5.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无消费性车辆登记、无工商营业 执照登记、无商业用房登记等信息。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入编或在县城工作与用人单位签 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开发边界线内(含城中村、城郊 村)无自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为C、D级危房以及人均住房面积 不足15平方米,包括无自建房、集资房、安置房、商品房等。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本 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园区、乡镇(街道)无自有 住房,且距居住地较远的;
4.未曾享受除租赁补贴以外的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县城区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 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由本人作为申请
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属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 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书面申请和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核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登记簿、婚姻状况证 明;
(三)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五)家庭无消费性车辆、无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材料;
(六)享受低保的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七)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等。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和户口本登记簿;
(三)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家庭无消费性车辆、无工商营业执照证明;
(六)低保证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七)结婚证;离婚家庭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及财产分割
协议;
(八)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
财产状况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 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 息。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条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审核 :
(一)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 组织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 状况、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当地街 道办事处和社区(或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后将初审意见和申 请资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二)定向保障性住房各行业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后将初审意见和申 请资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产业开发区自受理园区企业职工申请之日起的1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就业、住房状况、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县住房 保障部门审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的15个 工作日内,根据其他部门配合审核提供的情况,综合审核申请 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对乡镇政府、乡镇学校、乡镇医院、各水库管理所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保障原则,不 核定收入和城区房产情况只核定工作属地。经审核认定符合条 件的,将其有关核实信息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 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 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复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 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建立部门联动审核制度,当审核机构调查核 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时,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并依规免收相关 手续费用。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综合审核,同时对申请人享受政策性住 房保障政策情况进行审查;
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享受社会救 助、家庭收入等级等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信息、是 否办理居住证、车辆信息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现居住 的房屋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等情 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提供申请人签订的劳 动人事合同备案、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并核实其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配合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享受退役军人相关优抚待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核实和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 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纳税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配合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缴 存或借贷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年组织公共租赁住房产 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对正在享受保障的对象和 轮候对象进行资格复核,对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 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或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五章 分配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分配 方案,不定期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 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及保障对 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房源分配前,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复审不 符合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意向登记、确 定的分配方案分配房源,并将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合理采取轮候规则,实行分层梯度保障。对 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行
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尽量在轮 候期内予以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 人员,侧重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从事公共服务行业和重点 产业的人员予以重点保障。
对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 伍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见义勇为家庭、省 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分配。对符合我县 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 和入学情况在户型和住房区域上予以照顾。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房源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采取抽签 的方式选房。对家庭成员中有视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 等一级、二级残障人员或65周岁以上老人申请保障的家庭,应 优先安排在楼梯房的第一、二、三层并实行抽签选房。
第二十七条 通过复审的轮候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同放弃本轮次保障资格,并且在其后2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 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
(三)已选房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签订租赁合同;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超过6个月仍未入住;
(五)其他放弃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保障本单位职工和务工人员。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产业开发区内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在分配房源前应制定分配方案(含享受保障的条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执行方案后将分配情况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分配后的剩余房源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纳入全县房源统一管理,统筹配租给其他保障对象。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 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基本 信息、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 式、房屋维修责任、使用要求、物业服务、收回(退回)住房 的情形、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签订租赁合同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 日内将租赁合同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 用,并合理使用住房;保障资格年审情况发生变化但又仍然符 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重新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 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 赁期满后,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应当在离租赁期届满前3个 月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租赁合同。
申请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共同申请人应在30日内携相 关证明资料到公共租赁管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租 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完成租赁住房补贴发放 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1个月内公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 和维护等事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 营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 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实行市 场化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统筹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市 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分类分档制定,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同地 段市场租金水平和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水平70%的标准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按年度缴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收公共租赁住 房租金。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各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将承租人租金上缴到县财政非税账 户。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 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 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偿还贷款本息, 由财政拨付到保障性住房专户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单 位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护需要按程序拨付到各单位,不足部分 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 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 承担;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经 营性收入和房屋维修养护费用分别按投资比例分配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 机构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实际情况,承租人之间 需要互相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单位同意,双方通过签订互换协议,可以互相调换 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其委托 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调换。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擅自装修所 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的批准,承租人退出时,不得损坏房屋装修和提出装修赔偿。承租人入住后,室内设施损坏需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户的社会管理,纳入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街道、乡镇和公安、民政、卫健、人社、教育、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以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或补缴租金的,可以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保障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承租人拒不整改的,应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责令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退回的,县 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 原 状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应当腾退 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求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 根据各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 理由。
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保障资格取消后的30日内 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确无 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承租人已拥有自有 住房却逾期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 运营管理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承租人腾 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管理使用单位与承租人共同 管理。房屋管理使用单位应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承租人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 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并督促承租人 遵守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 业管理规定,及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七章 资产与权属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房 屋产权人登记为县住房保障部门。
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共建以及经批准的不同投资主体合作建 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均为国有资产,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企事业 单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出资份 额明晰产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不动产登 记,并按规定登记入账和编制资产报告。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企业和其他机构捐建及房地 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并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收回或回购 的原廉租住房,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也可登记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第四十九条 对于闲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保障水平 不降低、上级补助资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按有关规 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分类盘活和处置。公共租赁住房资 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 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照上级有关考核指标, 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分配入住率目标管理。县人 民政府对住房保障部门和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税务等部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考核。第五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 息系统,并与国家、省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健 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实现与自然资源、民政、公安、人社、 市场监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互联互通。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公共租 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并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家庭 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管理 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依 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 处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在服 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 当按规定及时核实和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 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 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 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县行 业主管部门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 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保障 性住房申请、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4〕 6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黄红兵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新政人〔2025〕1号
县人民政府决定:
黄红兵同志任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免去其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刘大鹏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罗钾同志任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华同志任县城市建设投融资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彭淼同志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何平尧同志任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菁婧同志任县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宋可生同志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免去其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职务;
尹小军同志任县数据局副局长;
免去唐崇盛同志的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胡雪琴同志的龙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欧雁同志任中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周石兵同志任龙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刘涛同志的县城市建设投融资中心主任职务。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黄小亮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新政人〔2025〕2号
县人民政府决定:
黄小亮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邓祖利同志任县统计局副局长;
刘晋同志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欧少波同志任县城乡规划设计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骆劲松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何肖华同志的县城镇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陈宇同志的县数据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骆艳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免去陈主安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新政人〔2025〕3号
县人民政府决定:
免去陈主安同志的县第一中学校长职务;
免去郑小华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柏振红同志的县中医医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张茂林同志的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副主任职务,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