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XTDR-2021-00006
新政函〔2021〕112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露天焚烧秸秆有极大的危害,一是露天焚烧产生的烟尘含有大量的有毒气体,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二是露天焚烧产生的滚滚浓烟直接影响民航、铁路、公路的正常运营,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三是露天焚烧导致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四是露天焚烧秸秆会降低土壤肥力,致使耕地贫瘠化。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益,积极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大豆、高粱、芝麻、大麦、小麦和其它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二、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田间、路边、村边、林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公路、河流沿线等露天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
三、水稻机械收割留茬不得高于10cm,鼓励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户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栽培食用菌等技术,利用、消化秸秆,变废为宝,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四、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烧荒土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阻碍禁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焚烧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种植大户、规模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的,除处以相关罚款外,取消当年所有的项目资金支持。
五、公安、城管、环保、农业、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自觉抵制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积极举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举报电话:0746-4762212、4723756。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