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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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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 2021-11-2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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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R-2021-00006

新政函〔2021〕112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露天焚烧秸秆有极大的危害一是露天焚烧产生的烟尘含有大量的有毒气体,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二是露天焚烧产生的滚滚浓烟直接影响民航、铁路、公路的正常运营,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三是露天焚烧导致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四是露天焚烧秸秆会降低土壤肥力,致使耕地贫瘠化。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益,积极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大豆、高粱、芝麻、大麦、小麦和其它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二、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田间、路边、村边、林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公路、河流沿线等露天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

三、水稻机械收割留茬不得高于10cm,鼓励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户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栽培食用菌等技术,利用、消化秸秆,变废为宝,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四、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烧荒土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阻碍禁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焚烧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种植大户、规模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的,除处以相关罚款外,取消当年所有的项目资金支持。

、公安、城管、环保、农业、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自觉抵制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积极举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举报电话:0746-4762212、4723756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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