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XTDR-2021-00003
新政函〔2021〕64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的通告
目前正值高温炎热季节,在水库、山塘等危险水域游玩人员日渐增多,容易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极易引发溺水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就禁止在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到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引发溺水事故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危险水域周边搭建临时更衣室、钓鱼凉棚等设施及非法从事与游泳、戏水有关的经营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2日内非法搭建设施一律由搭建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督促、整改责任。
二、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禁止到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学校及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护,严防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到河道、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避免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
三、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水库管理单位、电站业主等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对所辖或管理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的管护,在涉水区域醒目位置设置水域管理责任牌和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各单位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对违规下水行为建立举报制度;各餐饮住宿企业及农家乐要对消费者开展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环保、公安、水利、应急、城管等部门要与各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加大对河道、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违规游泳、戏水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同时,文旅广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游泳场所的安全监管。
四、对违反规定,不听劝导,擅自下水游泳、戏水发生溺水事件的,责任自负。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屡次不服从劝导,辱骂、威胁或使用暴力干扰劝导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阻挠和干扰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管理,破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水源或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及破坏防溺水责任牌、警示牌、防护栏、救生篙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群众、在校学生、未成年人自觉远离危险水域,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举报在河道、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的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县教育局0746—4712381,县水利局:0746—4711711,各乡镇(街道)值班电话。经调查属实的,每起奖励100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