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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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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的通告
  • 2021-08-04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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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R-2021-00003

新政函〔202164


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的通告

目前正值高温炎热季节,在水库、山塘等危险水域游玩人员日渐增多,容易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极易引发溺水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就禁止在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到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和从事其可能污染水体、引发溺水事故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危险水域周边搭建临时更衣室、钓鱼凉棚等设施非法从事与游泳、戏水有关的经营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2日内非法搭建设施一律由搭建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督促、整改责任。

二、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禁止到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学校及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护,严防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到河道、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避免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

三、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水库管理单位、电站业主等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对所辖或管理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的管护,在涉水区域醒目位置设置水域管理责任牌和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各单位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对违规下水行为建立举报制度;各餐饮住宿企业及农家乐要对消费者开展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环保、公安、水利、应急、城管等部门要与各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加大对河道、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违规游泳、戏水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同时,文旅广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游泳场的安全监管。

四、对违反规定,不听劝导,擅自下水游泳、戏水发生溺水事件的,责任自负。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屡次不服从劝导,辱骂、威胁或使用暴力干扰劝导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阻挠和干扰河道、河坝、水库、山塘、水渠管理,破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水源或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及破坏防溺水责任牌、警示牌、防护栏、救生篙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群众在校学生、未成年人自觉远离危险水域,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举报在河道、水库、山塘、水渠等水域游泳、戏水的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县教育局07464712381县水利局:07464711711,各乡镇(街道)值班电话经调查属实的,每起奖励100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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