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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6-00873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7-01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2026-07-01 16:29
  • 来源: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安全)罚〔20263


当事人:新田县****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8****0067地址新田县金陵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329281971****211X联系电话:153****7790

当事人新田县****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新田县****开发有限公司从其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电箱处私拉乱接电线,通过地爬线方式连接抽水泵用于抽取氧化塘肥水从事种植生产,存在事故隐患。2026年6月5日新田县金陵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下达安全生产检查隐患告知书,要求其2026年6月11日前进行整改,有效消除安全隐患。2026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2、《违法线索移交表》1份、《安全生产检查隐患告知书》及送回执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6618日向当事人新田县****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新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农(安全)告〔2026〕3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新田县****开发有限公司从其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电箱处私拉乱接电线,通过地爬线方式连接抽水泵用于抽取氧化塘肥水从事种植生产,存在事故隐患,且经当地镇政府监管部门告知要求整改后,仍不按期整改,其行为应认定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新田县****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仅是从其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电箱处私拉乱接电线,乱接电线量少且使用频率低,社会危害程度低,未造成违法后果,且是首次发现当事人该类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田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

收款人全称: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收款人账号:1910021229200016366

收款人开户行:新田县工商银行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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