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5-0058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新田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部门 |
监管子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方式 |
监管层级 |
|
1 |
医疗机构太平间综合管理 |
医疗机构太平间 |
牵头部门 |
县民政局 |
对殡仪机构殡仪服务活动的监管 |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7号)第4条第(二)点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联合执法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规范医疗机构太平间遗体处理程序,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行为活动的监管 |
1.【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殡非管理条例>办法》第12条。2.【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治民发[2022〕-21号)第4条、第5条 |
县级 |
||||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机构太平间殡仪服务价格的监管 |
【地方规范性文件】《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规范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75号)第3条 |
县级 |
2 |
殡仪服务综合监管 |
殡仪馆、公墓、殡仪服务机构和个人 |
牵头部门 |
县民政局 |
对违规开展殡葬服务、殡葬服务违规收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违规棚治丧,非法占地建设坟墓、建设公墓行为的监管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2.【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7号)第4点第2条3.【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21〕27号)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联合执法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民宗局 |
对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殡葬活动的监管 |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7号)第4点第2条 |
县级 |
||||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实行政府定价的,对经营单位不配合发改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价格的行为进行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对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自主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为进行监管 |
1.【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21〕27号)第2点第1条。2.【地方规范性文件】《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规范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75号)第2点。3.【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7号)第4点第2条 |
县级 |
||||
|
|
|
|
县公安局 |
对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监管 |
【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21)27号)第2点第3条 |
|
县级 |
|
殡仪服务综合监管 |
殡仪馆、公墓、殡仪服务机构和个人 |
配合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殡仪馆、公墓等建设的监管 |
1.【法律】《价格法》第39条。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3.【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7号)第4点第2条。4.【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21〕27号)第2点第3条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联合执法 |
县级 |
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殡葬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墓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
1.【法律】《价格法》第39条。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3.【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7号)第4点第2条。4.【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21〕27号)第2点第3条 |
|||||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非法占地建造坟墓、建设公墓行为的监管 |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2.【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第15条 |
|||||
|
县林业局 |
对乱埋乱葬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监管 |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第15条 |
|||||
3 |
剧本娱乐活动综合监管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牵头部门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的监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 条 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3条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5条 |
备案审查 现场检查 |
县级 |
配合部门 |
县公安局 |
对建设工程(含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31条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工程(含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
1.【法律】《消防法》第58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 |
||||||
县消防救援局 |
对经营场所消防情况的监管 |
【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五)点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监管 |
【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第(六)点 |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牵 头 部门 |
县教育局 |
会同有关部门对非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 构进行审核和颁发 许可证。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六 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 3.【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53 号)第六条、第十七至第二十五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21〕40 号)第八条第 28 点; 5.【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 号)第七条第 20 点; 6.《关于印发<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 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21〕22 号)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 25 点、第 26 点; 7.《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 产监管责任分工>的通知》(湘安发〔2020〕4 号)六第 6 点; 8.【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 类 校 外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的 通 知 》 ( 湘 教 发 〔 2024 〕 31 号 , HNPR-2024-03012)第二条; 9.湖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 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3〕10 号)第二条第 1 点; 10.湖南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 训防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26 号)第二条、第 三条第(二)款。 |
联合许可、联合监测预警、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随 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 查、联合信用监管、参与跨 部门联合执法。 |
县级 |
牵头制定校外培训 机构设置标准 和培 训类别清单目录,进 行日常监管;对学科 类隐形 变异校 外培 训进行监管,依法查 处违法违规行为。 |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配 合 部门 |
县文化旅游 广电体育局 |
审 核 体 育 类 校 外 培 训 机 构 的 设 立 申请材料,进行单 独或联合监管,依 法查处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的行为。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 号)第八条第 28 点; 2.【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 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 号)第七条第 20 点; 3.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减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办发〔2021〕22 号)七第 25 点、第 26 点。 |
联合许可、联合监测预警、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随 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 查、联合信用监管、参与跨 部门联合执法。 |
县级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配 合 部门 |
县文化旅游 广电体育局 |
审核科技类校外培训 机构的设 立 申 请 材 料,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依法查处违规 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的行为。 |
4.【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 类 校 外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的 通 知 》 ( 湘 教 发 〔 2024 〕 31 号 , HNPR-2024-03012)第二条; 5.湖南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 训防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26 号)二(一)第 2 点、(二)第 4 点、(三)第 7 点、第 8 点; 6.湖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湖南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 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10 号)第二条第 1 点 |
联合许可、联合监测预警、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 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检查、联合信用监管、参与 跨部门联合执法 。 |
|
县 科 技 商 务 和 工 业 信息化局 |
审核科技类校外培训 机构的设 立 申 请 材 料,进行单独或联合 监管,依法查处违规 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的行为。 |
联合许可、联合监测预警、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 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检查、联合信用监管、参与 跨部门联合执法 。 |
县级 |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配 合 部门 |
县民政局 |
对取得办学许可证 的非营利性校外培 训机构进行登记,发 放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证书。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251 号)第五条、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 40 号)第八条第 28 点; 3.【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 号)第七条第 20 点; 4.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办发〔2021〕22 号)第七条第25点、第 26 点; 5.【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 ( 湘 教 发 〔 2024 〕 31 号 , HNPR-2024-03012)。 |
联合许可、联合监测预警、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 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检查、联合信用监管、参与 跨部门联合执法 。 |
县级 |
依法查处民办非企 业单位类校外培训 机构违反社会组织 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配 合 部门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对 取得 办 学许 可证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进行 登记 ,发放营业执照。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至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行政法规】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至第十三条; 3.【部门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2 号)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21〕40 号)八第 28 点; 5.【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10 号):“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系,必要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示范文本”; 6.【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第三条第(八) 款; 7.【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 号)第七条第20点。 8.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21〕22 号)第七条第 25 点、第 26 点; 9.【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 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4〕31 号, HNPR-2024-03012); 10.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全省“双 减”问题监督举报长效机制的通知(湘教通〔2021〕286 号); 11.湖南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26 号)二(一) 第 1 点、(二)第 4 点、第 6 点、(三)第 7 点、第 8 点; 12.湖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湖南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 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10 号)第二条第 1 点。 |
联合监测预警、问题线索 联合处置、“双随机、一 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联 合信用监管。 |
县级 |
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及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
|
|||||||
负责校外培训价格监督、广告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配合做好校外培训合同格式条款规 范工作。 |
|
县级 |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配 合 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校外培训机构的 设立申请材料,进行 单独或联合监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3.【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五条; 4.【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8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5.【部门规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 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第十条; 6.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 知(湘办发〔2021〕22 号)七第 25 点、第 26 点;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 革改进城市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 37 号)第二条(五)、(七);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 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21〕40 号)第八条第 28 点; 9.【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 规范非学 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4〕31 号, HNPR-2024-03012); |
联合监测预警、问题线索 联合处置、“双随机、一 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联 合信用监管。 |
县级 |
负责校外培训场所房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等监管。负责涉及校外培训的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监管。 |
||||||||
负责涉及校外培训的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等监管。 |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配 合 部门 |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县城管 局 |
省级部门指导市州依职责开展校外培 训领域行政执法检 查。市州、县市区依 法查处校外培训机 构在房屋工程项目 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备案、抽查,房 屋使用安全、物业管 理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
10.湖南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 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26 号); 11.湖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湖南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 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10 号)第二条第 1 点。 |
|
县级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配 合 部门 |
县公安局 |
配合 相关 部门 加强对校外培 训机 构安 全检查。 在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违法 行为的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 中,负责执法现场的秩序稳控、查证人员身份信息、督促现场相关人员 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等。 依法严厉打击侵害 参加校外培训的学生人身安全、妨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五十条、 第六十条、第八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4.【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 421 号)第三条、第十五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 40 号)第八条第 28 点; 6.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减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办发〔2021〕22 号)第七条第 25 点、第 26 点; 7.湖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湖南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 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10 号)二第 1 点。 |
联合监测预警、问题线索联合 处置、“双随机、 一 公 开 ” 联 合 抽 查 检 查、联合信用监管、参 与跨部门联合执法 |
县级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配 合 部门 |
县消防救援局 |
审核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对属于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的校外培训 机构开展消防安全 监督检查,对非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的校 外培训机构进行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至 第五十五条; 2.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 知(湘办发〔2021〕22 号)第七条第 25 点、第 26 点; 3.《湖南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10 号); 4.【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 外培训机构管 理的通知》(湘教发 〔2024〕31 号, HNPR-2024-03012); 5.湖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湖南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 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10 号)二第 1 点。 |
联合监测预警、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随机、一 公 开 ” 联合抽查检查、联合信用监管、参与跨部门联合执法。 |
县级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配 合 部门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压实线上校外培 训机构的网站平台信 息 内 容 管 理 主 体 责 任,配合教育等部门 做好线上学科类培训 的监管工作,依职责 查处线上校外培训机 构违法违规行为。 |
1.【行政法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21〕40 号)第八条第 28 点; 3.【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 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 号)第七条第 20 点; 4.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21〕22 号)第七条第 25 点、第 26 点; 5.湖南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26 号)二(一) 第 1 点、(二)第 5 点; 6.湖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湖南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10 号)二第 1 点 |
联合监测预警、问题线索 联合处置、“双随机、 一 公 开 ” 联 合 抽 查 检 查、联合信用监管、参 与跨部门联合执法。 |
县级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配 合 部门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会同教育等部门制 定义务教育阶段学 科类培训收费政策, 并依法依规对校外 培训机构黑名单与 失信校外培训机构 信息进行共享与公 示。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 号)八第 28 点; 2.【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 号)七第 20 点; 3.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21〕22 号)七第 25 点、第 26 点; 4.湖南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26 号)二(二) 第 10 点、三(二)。 |
联合监测预警、问题线索 联合处置、“双随机、 一 公 开 ” 联合抽查检查、联合信用监管、参 与跨部门联合执法。 |
县级 |
4 |
校 外 培 训 综 合 监管 |
校 外 培 训 机构 |
配合 部门 |
县科技商务 和工业信息化局 |
依职责查处线上校外 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 为,对违法违规且拒 不整改的隐形变异违 规办学网站和 APP 依 法予以处置关停。 |
1.【行政法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766 号) 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 号)八第 28 点; 3.【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 号)七第 20 点; 4.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21〕22 号)第七条第 25 点、第 26 点; 5.湖南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 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26 号)二(一) 第 1 点; 6.湖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湖南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10 号)二第 1 点。 |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 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检查、联合信用监管、参 与跨部门联合执法。 |
县级 |
5 |
危险化学品(油气)综合监管 |
危险化学品(油气)储存企业 |
配合部门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管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1项 |
远程监管、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
县级 |
县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成品油零售情况的监管 |
【部门行政法规】《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五) |
||||||
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管 |
【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第4项 |
||||||
对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环境监管 |
【法律】《大气防治污染》第三十条 |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及运输工具的监管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第5项 |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
县级 |
||||
县市场监督管理 |
对油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的监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款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第3项 |
||||||
县公安局 |
对治安与反恐安全的监管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第2项 |
||||||
消防救援局 |
对消防安全情况的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远程监管、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
县级 |
||||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 |
|||||
|
县气象局 |
对油库、气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许可、检测防雷安全的监管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3.【地方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条 4.【地方法规】《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远程监管、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
6 |
大件运输综合监管 |
大件生产与运输企业 |
牵头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大件运输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的监管 |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12条 |
联合备案审查及许可、联合信用监管、联合抽查检查、 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
县级 |
|||||||||
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监管 |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21条 |
||||||||||||||||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车辆的监管 |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31条 |
||||||||||||||||
对大件运输企业和驾驶人信用行为的监管 |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32条 |
||||||||||||||||
配合部门 |
县公安局 |
对大件运输车行驶时间、路线、时速、标志的监管 |
1.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38条第2款 2.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65条 |
||||||||||||||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监管 |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39条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道路大件运输的监管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28条 |
|||||||||||||||
7 |
涉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综合监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
牵头部门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监管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93 条 |
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不良反应监测和问题线索联合处置 |
县级 |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管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94 条 |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况的监管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95 条 |
||||||||||||||||
配合部门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未经备案、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造成严重后果、需处罚到人的监管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93条 |
问题线索联合处置 |
县级 |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质量管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需处罚到人的监管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94条 |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需处罚到人的监管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95条 |
8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综合监管 |
医疗机构 |
牵头部门 |
新田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管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条、第36条、第38条、第60条第2款、第61条、第62条、第73条第2款 |
风险隐患联合检测、“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问题线索联合处置、联合信用监管 |
县级 |
配合部门 |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管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条、第60条 |
风险隐患联合检测、“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问题线索联合处置、联合信用监管 |
县级 |
|||
新田县公安局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查处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条、第64条 |
县级 |
说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新田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